2月18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2、全市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按下列职责范围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原则上,根据“谁立项,谁受理”:
- 在市级及以上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在区县(功能区)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相应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4、特殊情形仍由市住建局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的,因整体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高等原因,虽在区县(功能区)立项但不宜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超高层建筑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且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工业建筑;
4.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客运码头、交通枢纽等);
5.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
6.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情况,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特殊建设工程。
5、注意事项: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包含多个单体建筑(子项),存在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情形的,应一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