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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印发新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建局印发新规,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月18日,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注:住建部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全市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设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按下列职责范围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3、原则上,根据“谁立项,谁受理”:

  • 在市级及以上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在区县(功能区)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相应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4、特殊情形仍由市住建局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的,因整体规模较大或技术难度较高等原因,虽在区县(功能区)立项但不宜由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1.超高层建筑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m2(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且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体;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或单体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工业建筑;

4.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客运码头、交通枢纽等);

5.市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办公楼;

6.符合《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存在特殊消防设计情况,应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特殊建设工程。

5、注意事项:

  •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内,包含多个单体建筑(子项)存在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情形的应一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其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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