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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民企春天来了!省政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企中标为由决算审计“加码”

建筑民企春天来了!省政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企中标为由决算审计“加码”


去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此后多个省市发文,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1月12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大利好民营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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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隐性壁垒!


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其参加我省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强化源头防范,严格预算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依法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工作,推动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落实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

建立重点线索督查制度,将化解拖欠账款工作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依法对拖欠账款情节严重的拖欠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


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

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在粤港澳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民营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股,保障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依托适合的产权交易机构,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


强化人才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有关人才专项,加快引育集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按规定提供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

注:全文详见文章末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去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且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权威答问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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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 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 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编者注: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为了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1年12月30日,工信部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19年正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不得以要求设立分公司设定准入障碍


  •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 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编者注: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就提出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垄断

  • 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公司


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 不得要求外地企业设立分(子)公司,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其他方面


  • 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
  •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

延伸阅读部分


禁止拖欠工程款相关文件:

破除地方垄断相关文件:

此前央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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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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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份相关政策规定: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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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四川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联合也印发了《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


大力培育民营骨干企业,对民营建企予以一次性资金奖补


  • 加快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建立省、市、县三级民营骨干建筑业企业培育清单,因地制宜制定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
  • 健全和落实“挂帮包”工作机制,在资质升级、专业增项、企业转型、市场拓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 鼓励各地对承揽项目增长迅速、纳税金额递增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予以一次性资金奖补

  •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申报“天府杯”“四川省结构示范工程”等奖项。
  • 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工程业绩与信用良好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纳入建筑业发展质量评价体系。


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


  • 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严禁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民营建筑业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
  • 鼓励各地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用于民营骨干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等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双方产值申报比例按合同约定确定。
  • 支持各地梳理相应项目机会清单,用于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公路、水利和县域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等项目建设。
  •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可直接申请1-3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入库入统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情况下,可直接申请1-3项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企业升级或新办申办施工二级资质时其净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暂按原三级资质标准审核,资质延续时恢复原标准进行审核。
  • 优化企业工程业绩入库认定管理对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双方均可按承揽事项录入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
  • 支持建筑业企业实有业绩容缺入库,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可自愿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录业绩信息


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


  • 支持各地遴选和吸纳优秀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进入本地区建筑领域专家库
  •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人才,可按规定破格申报中、高级职称
  • 推动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设工程技术人才已取得专业技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按规定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之一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 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许已缴存现金的建设项目采用非现金保证方式替换现金。
  •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 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已开设银行专用账户下按照项目分别管理。落实建筑业企业一定时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减免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规定。
  • 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工程价款


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发展


  • 积极推进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研究,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推广使用先进设备、智能设备,提升施工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 建立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在川央企、国有企业结对联合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投融建营”能力。

  • 培育和扶持一批钢结构、输变电、装配式构件安装及装修等专业突出的“专精特新”民营建筑业企业。支持有一定规模和管理能力的建筑劳务企业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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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本意见自2023年12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日。也提出了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


  • 支持建设行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制定符合建设行业特点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措施。
  • 支持在苏央企、国有企业、省内优势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 全面落实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


其他方面还提出


加快推进智能建造


  • 建立健全智能建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以智能建造为突破口,推进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
  • 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产生科研投入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
  • 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建立全省统一的BIM设计交付和智能审查数据标准,逐步推行运用BIM技术辅助工程建设报建及施工图审查
  • 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
  • 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企业。
  • 制定建设领域“智改数转”推进计划,加快推动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
  • 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链供应链集群。

大力推进绿色建造


  • 聚焦“双碳”目标,强化绿色建造理念,推动发展各专业协同的绿色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和运维模式
  • 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打造一批绿色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
  • 积极推动绿色施工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应用绿色建造新技术,推进绿色建材采信应用。
  • 完善绿色建造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

推动建企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


  • 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大型基础设施领域
  •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 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优化企业资质管理


  • 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
  • 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优质企业将总部迁移到我省或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的可按规定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资质
  • 鼓励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新取得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

  •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

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
  • 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
  • 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


  • 实施“互联网+监管”,加强建筑领域监管数据互联共享,逐步推进建筑市场与工程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数字化联动监管
  • 持续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加以限制

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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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针对民营企业提出

  •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
  • 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清理行动全面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

  • 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工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优化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其他方面还提出:

深化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


1.完善综合交通网络。

  • 加快推进济郑高铁、雄商高铁山东段、津潍高铁山东段、莱荣高铁、潍烟高铁、济滨高铁重大项目建设开工潍坊至宿迁高铁及青岛连接线(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
  • 提速济南城市轨道交通二期规划项目、青岛城市轨道交通三期规划项目建设到2025年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及在建里程达到700公里
  • 加快济南至潍坊、明村至董家口、临淄至临沂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开工荣乌文登区至双岛湾科技城段、济南至宁津等高速公路项目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双高速”

2.加快构建现代水网。

  • 深入研究论证南水北调东线二期、沂沭河雨洪资源利用东调跨流域跨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
  • 推进济南太平水库、威海长会口水库、临沂黄山水库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济南太平水库
  • 完成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济南东部四库连通工程及青岛官路水库、临沂双堠水库、济宁梁北水库主体建设,建成11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以及枣庄两库四河水系连通、德州水系连通工程
  • 统筹推进东平湖蓄滞洪区滞洪疏导与运沙、相关市水道建设。加快推进小清河生态廊道建设,提升防洪排涝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挖掘文化旅游潜力,促进和带动沿河经济发展。

3.优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网。

  • 加快城市燃气、供水、热力、排水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管线入廊
  • 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
  • 大力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集约化停车设施

4.提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

  • 加快建设国家物联网标识解析省级节点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点行业物联网感知设施规模化部署,到2025年,物联网终端总数达到2.5亿个,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25万个以上

  • 推动城市、乡镇和行政村千兆光网普遍覆盖,全省16市全部达到千兆城市建设标准,建成“千兆省”。
  • 新增北斗卫星导航定位陆地基准站点13座、海域海岛基准站点6座,站点总数达到143座。
  • 布局高效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培育5个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和15个以上技术转化平台。

大力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


1.规划建设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

  • 加快“十三五”结转在建的大型煤电机组建设,有序推进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在电热负荷集中、网架结构薄弱区域,统筹推动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规划建设,审慎规划供热背压机组发展布局。

2.持续完善油气基础设施。

  • 加快山东天然气环网等骨干管网建设,建设青岛董家口、烟台西港区、龙口南山、中石化龙口等一批百万吨级沿海LNG接收站,打造千万吨级沿海LNG接卸基地
  • 围绕沿海港口码头、化工园区和大型库区布局,推动烟台西港至裕龙岛原油管道建设。建设胜利济阳页岩油国家级开发示范区

  • 到2025年,沿海LNG年接卸能力达到2500万吨,天然气、原油管道里程分别达到9000公里、6600公里

3.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 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环渤海”和“沿黄海”海上光伏基地,研究探索“风光同场”海上清洁能源开发模式。

  • 积极安全有序推进海阳、荣成、招远等核电厂址开发建设,建成荣成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国和一号示范工程,推进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建设,深化荣成石岛湾扩建一期工程、招远核电一期工程等项目有关工作,推动三代及以上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
  • 打造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构建黄河下游绿色能源带。建设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统筹推进采煤塌陷地治理与新能源开发。
  • 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亿千瓦

4.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

  • 梯次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加快文登、潍坊、泰安二期等项目建设,开工枣庄庄里项目,深化莱芜船厂、五莲街头、蒙阴华皮岭等前期工作,积极推动新选站点滚动纳规,到2025年,抽水蓄能在运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到700万千瓦。
  • 发展新型储能,在大规模风光基地接入点、特高压落地点等重点区域实施一批新型储能示范工程,加快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广能量型锂电池、盐穴压缩空气等先进储能技术,开展“百万千瓦”行动计划,力争每年新开工项目100万千瓦以上、新增规模100万千瓦左右,到2025年,新型储能规模达到600万千瓦左右。

构建现代流通体系


1.大力发展现代物流。

  • 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培育区域性物流中心和骨干流通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市打造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构建完善干线、支线和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现代物流网。
  • 全链条布局“集散基地+集配中心+采供网点”三级节点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济南、青岛、威海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 完善国际海运物流网络,打造日韩、东南亚、中东、印巴、欧美五大优势航线族群,到2025年,外贸航线数量达到278条,建设300个左右境外物流园区、仓储和分拨中心
  • 加密中欧班列(齐鲁号)图定线路开行频次,打造济南、青岛、临沂三个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畅通黄河流域出海通道,合作建设50个内陆港。

2.完善流通基础设施。

  • 实施新一轮港口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原油、液化天然气(LNG)、集装箱等大型化、专业化泊位,打造世界级海洋港口群

  • 大力发展内河航运,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为重点,着力提升运河航运能力,加快推进小清河复航,实施济宁港主城港区、京杭运河枣庄段“三改二”提升、湖西航道下级湖段改造等一批重点航道和码头工程,加快建设山东京杭多式联运物流项目配套铁路专用线改扩建工程、泰安兖矿东平陆港铁路专用线等重点项目,提升内河港口集疏运能力,到2025年,内河港口年货物吞吐量超过1.6亿吨
  • 积极推进德龙烟铁路通道一体化。支持济南机场和青岛机场建设国际枢纽机场,培育烟台、临沂等区域枢纽机场,建设现代化运输机场群

  • 完善城乡商贸流通设施到2025年,布局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

3.加快流通模式创新。

  • 畅通多式联运“双循环”服务网络,支持济南、青岛发展国际性多式联运服务,增强烟台、潍坊、临沂、菏泽、济宁多式联运区域辐射功能,加快建设一批多式联运重点项目,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增长10%以上。
  • 实施“干支配仓”衔接行动计划,布局建设“网络化配送+分布式仓储”智慧流通网,实现省内1日达。
  • 积极发展公铁水联运、河海联运和铁路快运,推广冷链运输、高铁快运、网络货运等先进运输方式。深化仓储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仓储基础共享共用,发展智能云仓,推进全省供销社系统联采分销。
广东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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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3年11月3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全面增强民营企业家发展信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促进“两个健康”,围绕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和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平台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开放发展,引导民营经济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到2027年,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品牌影响、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培育壮大一批优质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综合竞争力稳步增强,在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创新能力、扩大城镇就业、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作用进一步显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

二、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促进各类企业优势互补、竞相发展。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等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在粤港澳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隐性壁垒。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其参加我省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精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二次统筹”。优化涉企平台功能,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简易注销改革,畅通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优化涉企政策制定、发布和执行,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探索扩大省重大项目审批“承诺制”适用范围,“一项目一策”商议可容缺事项。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民营企业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

(五)健全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规范企业信用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将各地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依法依规出台的优惠政策以及承诺约定、合同协议等履行兑现情况,作为政务诚信的重要考核依据,纳入本级机关绩效考核和平安广东建设考核内容。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六)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机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行政执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开,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完善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举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挥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和各类法律服务社会组织作用,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范处置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涉产权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依法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八)建立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源头防范,严格预算审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依法做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工作,推动解开企业之间相互拖欠的“连环套”,落实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建立重点线索督查制度,将化解拖欠账款工作情况纳入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依法对拖欠账款情节严重的拖欠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九)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申报绿色通道,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特别是海外维权指导力度。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民营企业构建科学的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倍增计划,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四、鼓励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鼓励民营企业创办创新型企业和服务机构,主持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优化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政策,对银行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的债务性金融支持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一)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民营企业培育计划,打造科技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引领、单项冠军企业攻坚、专精特新企业筑基的世界一流企业群。落实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政策,鼓励各地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链主”、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综合性支持。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对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民营企业给予激励。优化“小升规”支持政策,推动企业上规模、规范化。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促进工程,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创客广东”大赛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常态化跟踪分析机制。

(十二)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全力实施“大产业、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大环境”提升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工业化,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深入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推进大中小企业协同“链式”数字化转型,带动企业上云用云。实施工业投资跃升计划,引导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广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和应用场景。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政策支持力度,力争5年建设15个国家级和100个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十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民营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控股,保障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依托适合的产权交易机构,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

(十四)引导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健全民营企业“走出去”支持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稳健开展境外投资并购。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广交会、高交会、中博会、海丝博览会等展会和“粤贸全球”活动,为企业赴境外参展提供便利化服务,助力企业获取海外订单。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建设。指导民营企业运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规则,打造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和海外仓。加大对民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等外部挑战的指导,提高民营企业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

五、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开展股份制改造,推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监督和薪酬激励机制等。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守法合规经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质量管理意识。支持民营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探索员工持股。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

(十六)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优质投资项目。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民营企业全面参与乡村振兴、“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制造强省建设等重点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现代农业产业园、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发展现代乡村服务业、培育乡村新业态,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十七)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推动民营资本健康发展,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

(十八)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加强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十九)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聚精会神办实业。加大百强民营企业宣传力度,定期举办粤商大会,弘扬新时代粤商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批驳澄清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

六、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十)加强民营企业家培育。强化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优化“新粤商”培训工程,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的企业培训体系。发挥老一辈民营企业家的传帮带作用,支持促进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

(二十一)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家国情怀,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典范。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激发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热情,营造尊商爱商良好氛围。

(二十二)推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

(二十三)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要求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遵纪守法办企业。

七、加强资源要素供给保障

(二十四)强化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增加信用贷和中长期贷款,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支持上市民营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债的增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挥省级政策性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二十五)强化人才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有关人才专项,加快引育集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优粤卡,按规定提供户籍办理、安居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培育建设产业创新人才平台,支持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和制造业新工匠。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强化用地支持。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加快推行“标准地”供应,引导民营企业改造提升低效用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各地运用“三旧”改造等政策,完善民营企业历史用地手续。鼓励各地探索建设产业新空间,加大产业用房供给。规范产业用房租赁市场,适时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加大对转租行为的监管力度。

(二十七)强化数据要素支持。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创新推出一批便民利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积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快推进数据资产化。健全数据资产合规登记和披露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利用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快产品迭代、开拓市场。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指导推动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积极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十九)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定期举办粤商·省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完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企业家面对面协商机制,多形式多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议。持续优化民营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功能。健全民营企业家智库运行管理机制,鼓励智库成员建言献策。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支持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搭建政企沟通桥梁。

(三十)强化督促落实。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健全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评估督导,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地落实。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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