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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政策编号:冀交基〔2015〕15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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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和解决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设计变更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按照交通运输部总体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依法严处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完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廉政监督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转包、非法分包、违规设计变更等的从业单位;防止和杜绝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公路建设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总结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保障公路建设市场良性运转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在建和新开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四、整治内容本次整治涉及招投标、转包分包、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主要建设过程,涉及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及有关管理机构和人员,重点整治以下突出问题:

(一)招标投标方面。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未经审批进行邀请招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3.投标人通过出借资质、借用他人资质投标;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骗取中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5.建设单位在设备材料采购中未依法进行招标,违法指定供应商,或在招标中存在“暗箱操作”行为;6.未按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招标投标;7.按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小项目、小工程,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存在权钱交易问题;8.未按“十公开”规定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

(二)转包分包方面。1.转包和违法分包;2.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

(三)人员履约方面。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人员低于原标准更换;主要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专监)变更未履行规定的变更手续;2.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总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非本单位人员。

(四)设计变更方面。1.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2.承包人(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3.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4.建设单位未按我厅《关于严格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冀交基〔2014〕553号)要求开展设计变更工作;5.未按“十公开”规定公开设计变更信息。

(五)质量管理方面。1.原材料不合格;2.隐蔽工程偷工减料;3.试验数据等内业资料造假。

(六)资金使用方面。1.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违反规定提前支付工程款,造成重大损失,未按规定扣留预付款和质量保证金;2.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3.在资金拨付环节,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4.收取无上位法规定的各类保证金。

(七)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1.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以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变更法定招标流程,违规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或改变评标结果;2.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之便或影响,向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介绍、指定分包队伍、机械设备、材料等;3.领导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资金管理、设计变更审批等工作,为承包人或相关机构、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30日)。省厅印发《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省高管局、交投集团和有建设任务的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明确组织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31日)。1.项目自查(2015年5月1日-2015年9月1日)。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方案规定的整治内容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帐逐项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2.主管单位核查(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30日)。有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交投集团结合项目进展对所管辖项目逐一进行核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所管辖项目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写出总结,连同各项目自查整改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厅基建处。

(三)省厅抽查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1月30日)。省厅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抽查组,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其中厅基建处负责对高速公路在建和新开工项目进行抽查,厅公路局负责对国省干线在建和新开工项目进行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5年12月1日—2016年6月30日)。省厅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好的做法宣传推广,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针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各项制度,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六、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康彦民副厅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厅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公路局、招投标中心、质监站、省高管局、交投集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基建处。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和省高管局、交投集团也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行业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联动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专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为解决各类突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保障。对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三)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准确认定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对于无法认定,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创新检查方式和手段。检查可采用随机检查方式,不事先发通知、不提前打招呼,加强检查的随机性、突然性;创新检查手段,积极运用先进检测设备和信息化技术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实,确保检查有力度、见深度、出实效。

(五)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的原则,对认定有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及违规设计变更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列入“黑名单”,并与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挂钩。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发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并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省厅举报电话为0311-83054672,邮箱hbjttzz2015@163.com)

(七)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整治行动的意义、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监督检查、问题整治、完善制度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注重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十公开“制度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2014〕512号)、《关于建立交通系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登记制度的通知》(冀交基〔2014〕540号)、《关于严格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冀交基〔2014〕553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投诉举报问题处置工作的通知》(冀交基〔2014〕570号),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基建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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