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965-0588

工程量偏差和计日工引起的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 版本:1.0版本
  • 上架时间:2019-02-21
  • 服务商:计支宝
  • 咨询热线: 400-965-0588

工程量偏差.jpg

一、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价款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款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下述第2、3款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3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 当 Q1>1.15Q0时, S=1.15Q0× P0+(Q1-1.15Q0)× P1


(2) 当 Q1<0.85Q0时, S=Q1× P1


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条第2款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二、因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9款对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赁证。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3 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10.4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3.3款规定: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 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L)×(1-15%)调整。


(2)当 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 P1×(1+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