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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编号:粤发改投资函〔2018〕668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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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深化我省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和《广东省推进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770号)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粤府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指通过财政以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由企业出资并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为我省境内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本金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任务为主要目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设立专项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项目和出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跟投跟贷、联合投资,共同参与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独立自主负责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经营决策。

第五条  政府部门不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经营决策。

 

 基金设立

  省财政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投资情况分期安排出资规模,首期出资规模120亿元通过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集团)一次性全部注入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

  省铁投集团按照财政注资规模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设立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省铁投集团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方委托协议,全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铁路引导基金省铁投集团负责配合基金管理公司做好设立铁路引导基金的相关工作,不参与铁路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铁路引导基金应按省委、省政府要求筹措铁路项目资本金,具体项目筹资应与省铁投集团沟通协商一致;省铁投集团要充分发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铁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引入社会投资人提供支持

  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项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明确约定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根据我省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如增加安排出资规模设立基础设施其他领域的引导基金。原则上同一领域不重复设立引导基金。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通过引导基金自主选择银行、证券、保险、大型国企、优质民企等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直投项目子基金、行业子基金、地市子基金等。设立子基金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出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出资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社会资本出资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1,低于1:1时需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投资运作

第十  基金管理公司牵头组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相关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十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对外投资应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控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论证和决策等程序后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市场水平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于日常运营及持续发展需要年度管理费按照出资额0.25%-0.3%确定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列支(含利息收入),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年度管理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  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金各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对于项目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基金收益按各出资人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基金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收益统一核算,对财政注入资金合理收回资本经营收益。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的收益部分,可对社会资本按50%-100%的比例进行让利具体让渡比例及让渡方式等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备案

第十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引导基金债务承担责任,不得向社会投资人承诺固定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十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投资;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省内已上市基础设施类公司的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风险控制

十七  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主选择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进行全程保管及监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的一切转移、支付均须在相关规定下由托管银行完成,保障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

十八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约束机制,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十九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将基金运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资委报告:

(一)对引导基金、投资项目设立退出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决定事项内容;

按季度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年度报告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部门职责

二十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谋划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投向意见建议

(二)牵头协调省有关部门、地市、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搭建业务交流合作平台,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议事规则;

)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制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考核

二十一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完成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工作。

二十二  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包括:

履行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人职责承担对基金管理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职责

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工作

)按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管理职责,主动接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和审计厅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根据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投资方向,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募、投、管、退”运作过程中政策目标实现程度、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  省国资委按照省属国有企业考核监督的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依法监督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  审计、检查或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  如遇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运营管理环境、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致使本办法部分条款明显不适用的,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共同研究决定,可修改或变更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三十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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