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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试运转费及取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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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试运转费,联合试运转费取费,联合试运转费计算方法

联合试运转费的定义

指新建项目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个生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当试运转有收入时,则计列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亏损部分,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调试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试运转费用中包括: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以及专家指导费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联合试运转费计算方法

(1)给排水工程项目: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内设备购置费总值的 1%计算;

(2)燃气工程项目: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燃气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总值的 1.5%计算;

(3)供热工程项目: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供热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总值的 1%计算;

(4)隧道、地铁等工程项目:按工程预计试运转的天数计算编列。

(5)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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