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并制定平安工地新考核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计支宝第一时间为您解读考核重点:
计支宝划重点
一、平安工地建设核心内容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PPP模式)、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为事中抽查、事后监管。
三、适用项目
《考核标准》主要适用于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重点内容
1.推行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信息化。
2.平安工地考核采用百分评分制,70分以上及格,70分以下不及格。
3.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
4.平安工地管理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包括基础管理和施工现场两个部分。
5.具体要求:
(1)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
(2)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其中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整改后再报备,申请销号。
(3)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5)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具体抽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0%。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平安工地考核
五、评分规则
(1)根据考核期内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程度,在当期施工单位考核评价总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内插法)。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在60%以下,视情节扣除10-30分;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在60%(含)-85%之间,视情节扣除5-10分;当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率超过85%(含)以上的,则不扣分。
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数*0.4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数*0.6)-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程度的扣分值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数=[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数*0.2 Σ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数/监理单位个数*0.2 Σ(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数*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0.6]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
(2)所有的施工、监理合同段考核评价结果均合格,工程项目总体考核评价结果方为合格。
(3)对已经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未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
(4)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
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
(5)项目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以上,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约谈项目法人及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或者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反复存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