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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业绩造假,撤销1家单位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撤销7人一建、一造证书注册

住建部一连下发13份文件,建督撤字〔2023〕35号~42号;建督罚字〔2023〕9号~13号。


业绩造假,1家单位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被撤销


江苏东大建设集团在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业绩材料中,2项项目均不存在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7人“挂证”,撤销一建、一造等证书注册


5人一建“挂证”、2人一造“挂证”,均被撤销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 其中2人在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湖南、贵州、河南等多家公司。


4起事故处罚


(1)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予以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

2020年5月16日,石家庄地铁2#线新世隆站C出入口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被予以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 项目经理,被予以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3)

2021年3月7日,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经开区翡翠湖别院一期项目G11#楼9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人受伤,经送肥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 项目经理,被予以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4)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

  • 监理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原文如下:


住建部:业绩造假,撤销1家单位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撤销7人一建、一造证书注册



01

建督撤字〔2023〕35号

李某民:

经调查核实,你在成都市众意盛劳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中创远大(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3号),你于2023年2月1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2

建督撤字〔2023〕36号

王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苏豫恒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世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中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3号),你于2022年11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3

建督撤字〔2023〕37号

朱某文: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苏豫恒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世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黔中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安阳市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94号),你于2022年11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4

建督撤字〔2023〕38号

卫某: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广东宇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铖力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5号),你于2023年1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5

建督撤字〔2023〕39号

黄某合:

经调查核实,你在湖北中广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苏阔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3号),你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江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6

建督撤字〔2023〕40号

王某芳: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交房地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江西恒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8号),你于2023年2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7

建督撤字〔2023〕41号

江苏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业绩材料中,“南京尼松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厂房(二期)钢结构施工工程”和“南京远邦物流有限公司新建仓库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8号),你单位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8

建督撤字〔2023〕42号

彭某清:

经调查核实,你在湖南经济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四川华蜀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89号),你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9

建督罚字〔2023〕9号

刘某秋: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0〕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对吊篮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签字;对监理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高处作业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能指出并监督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4号),你于2023年1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

建督罚字〔2023〕10号

于某炎:

2020年5月16日,中T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家庄地铁2#线新世隆站C出入口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三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2#线10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石政函〔2020〕6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审查施工分包单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和现场汽车式起重设备资质,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理检查不到位,对现场监理人员施工安全管控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现场安全隐患巡检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2号),你于2023年1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1

建督罚字〔2023〕11号

崔某洋:

2020年5月16日,中T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家庄地铁2#线新世隆站C出入口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三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2#线10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石政函〔2020〕6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外协及分管工经部工作,调查期间不主动说明情况;未正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号),你于2023年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2

建督罚字〔2023〕12号

钱某:

2021年3月7日,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经开区翡翠湖别院一期项目G11#楼9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人受伤,经送肥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1〕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未经复工同意的施工行为;未及时发现设备平台临边无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4号),你于2023年2月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3

建督罚字〔2023〕13号

淮北市相山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相山区“2021·5·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皖政秘〔2021〕25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现场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失管;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制定监理细则并实施;部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旁站监理,部分顶管作业旁站记录、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安全巡查记录存在造假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5号),你单位于2023年2月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3年3月15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部:业绩造假,撤销1家单位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撤销7人一建、一造证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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