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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支宝造价专题(八)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jpg

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在我国目前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定额计价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一、定额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是完成一定计量单位产品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资金消费的规定额度,是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价款包括了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在计价中以定额为依据,按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收费标准确定构成工程价格的其他费用和利税,最后汇总就可以获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定界体现了编制时点常规建筑物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合理的材料消耗和机械使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直接费以及人工、材料、机械的社会平均水平消耗量。费用定额作为计算间接费(政府规费、企业管理费等)、法定利润和税金的依据;而造价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造价信息》及政策性调价使得人工、材料、机械费等成本要素更加贴近市场价。但是,在定额模式下建筑企业的“量和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控制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是社会平均水平,从而限制了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机械设备使用、实物消耗、企业管理费、利润等方面的企业竞争,也不能体现工程的真实成本。这就是定额制度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局限性。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及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工程量清单是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使用国有资金的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与定额的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承包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模式更多地反映了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阶段(即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是定额计价的方法是照搬前苏联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而清单计价模式则反映了市场定价阶段(工程量清单只规定量,不规定价,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施工成本报价,增加了竞争性)。两者之间的不同可以从几个方面论述,解析不同是为了更好的认识定额和清单计价本身,更好的在实践中区分和适用。

三、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量清单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未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要编制工程量清单,这种工程量清单中只有“量”没有“价”,即俗称的“未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的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的单价由投标人来进行填写报价,从而形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通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编制的“量”和投标人填写的“价”,就可以将每一项的价与量相乘之后,再相加,从而得出整个工程的总的造价,这会成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招标控制价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方公布的投标价控制上限,一般在开标前的3-5天公布,制定控制价的目的就是提醒投标方的投标价不要超出控制价,否则就废标。这也是招标方将各家投标价压拢在一个范围内,防止流标的一种措施。

具体到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在招标时,招标人虽然给出的只是未标价工程量清单,但这并不代表投标人可以在“未标价工程量清单”上任意填写单价,它还要受到招标控制价的限制,即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就会废标。

3.实践答疑

实践中,有这么一种情况,招标人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非常完整,但是有一项价格标错了,标的特别高,由此导致招标控制价设置的比正常情况下要高1000多万,而且投标人已经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完成了报价,报价符合招标控制价的要求。这时,招标人突然说,自己原来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时,有一项价格估计高了,招标控制价不应该那么高,要求调低工程款,那么,应该如何处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款对合同价款的一般调整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a、法律法规变化;b、工程变更;c、项目特征描述不符;d、工程量清单缺项;e、工程量偏差;f、物价变化;g、暂估价;h、计日工;i、现场签证;j、不可抗力;k、提前竣工(赶工补偿);l、误期赔偿;m、施工索赔;n、暂列金额;o、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措施费应当根据投标时的费率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定义,就是单价固定,工程量可以按实结算。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有完整的施工图,及完整的施工图预算,都可以签订固定单价合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准确地控制投资成本,避免“三超”现象。
       2、“三超”就是指概在算超中进行估算超了;在预算上概算超了;在结算中预算超了。
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三超现象普遍性存在。这也辩证的说明了建筑工程中的工程造价非常的重要。“管理造价、成本控制、三超”是工程造价中的核心控制内容。这些涉及到投资控制、施工设计、工程计划、预算工程等阶段。
       3、根据现行的建设法规、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在,凡是国家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短的项目,投资立项、招标过程中都有有一个控制价来控制“三超”现象。这个控制价的实施就是有一个准确、完整的施工图,及准确、完整的施工图预算。另外根据实际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及其他费用,增加一定比例的“预留金”。这样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合同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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