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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双控|新政策下建筑业5大涉税头痛业务,可以这样处理!

在建筑行业税收缴纳上总会遇到的一些令人头痛问题,要么是部分地域对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要么是对政策掌握的准确性不够,都给企业的税收缴纳带来了困扰。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建筑行业的5大头痛问题,其实都有政策依据。


涉税分析

01

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税务部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咋办?

案例:

新光公司注册地为湖南长沙,2017年5月在贵州省承接一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税务部门按发票金额的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应该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有政策依据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新光公司对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在预缴增值税时,税务机关就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在预缴增值税时就按发票金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案例:

新光公司2017年1月份开始,承接的工程项目中,既有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也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可是公司在对外采购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时,都是一起采购的,取得发票的当月便抵扣了,是不是都可以一起抵扣呢?如果不能抵扣,该怎么划分呢?

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新光公司平时在进项税额抵扣后无法明确划分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项目的,需要按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年度进行清算。 


03

总公司承包工程项目,子公司施工,是否属于工程挂靠?

案例:

新光公司2017年1月份承揽了一桥梁工程,工程承接后由子公司新光路桥公司进行施工并直接对业主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那么,新光路桥公司所承担的桥梁施工任务,是否属于工程项目挂靠?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对增值税发票抵扣流程的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新光路桥公司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承担的桥梁施工项目,首先不属于“税法”上的挂靠。 



04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案例:

新光公司2016年5月份以来,承揽了大量的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前期投入较大,加之部分项目预缴了增值税,致使新光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现了大量的预缴税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那么,新光公司是否可以对后续的工程项目不再预缴增值税?

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新光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可以向相关税务部门申请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05

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案例:

新光公司每年会根据公司承揽业务的情况,雇用一些“民工”,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后,需要施工时,就雇用,没有工程项目就不雇用。

那么,对于公司根据业务情况所雇用的“民工”,是按劳务报酬列支还是按工资薪金列支?

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相关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我们知道,如果是企业雇用的,就按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那么,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用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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