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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意见第十六条: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 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 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 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附件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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