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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即日起,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和使用临时用地主体!

新规!即日起,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和使用临时用地主体!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通知提出:


可由施工单位作为申请和使用临时用地主体。


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主体单位承诺作为土地复垦履约担保人的可由施工单位作为临时用地单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可采取履约保函方式办理临时用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临时用地单位应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在确保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落实的前提下,可探索以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形式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期满前依法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可不履行临时用地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范围土地在临时使用期满前经依法批准转为合法建设用地的,合法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可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预存的相关土地复垦费用不再进行监管。


严格审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用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准入条件,与所服务建设项目等的准入条件保持一致,即:建设用地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的,或者属于有限人为活动以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的,其临时用地才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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