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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价税双控:合同“签法”影响税务处理“方法”

最近正值建筑施工“黄金期”,不少建筑企业合同签订量显著增多。从笔者工作实践看,建筑企业交易合同涉税条款的具体细节,将直接影响后续税务处理。建议建筑企业在抢抓施工的同时,别忘了关注合同中的涉税条款。

施工合同

甲公司为从事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下半年建设工程合同预算收入为50亿元(不含增值税),相应工程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印花税法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建设工程合同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工程价款条款约定的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即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则应缴纳印花税500000×(1+9%)×3‱=163.5(万元);如果价款条款分别列明了不含税价款及增值税税款,则应缴纳印花税500000×3‱=150(万元)。由此可见,同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可以少缴纳印花税163.5-150=13.5(万元)。

因此,建筑企业自7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时,如果未将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在条款中单独列明,会导致印花税计税依据增加,从而多缴纳印花税。笔者建议,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在参与合同协商、谈判、签订过程中,除了关注其中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和结算方式条款外,也需将涉及税款的条款作为审核要点之一。



分包合同

一些大型建筑施工项目,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总承包工程(EPC),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有时因无法独立完成全部任务,企业会将部分非主要工程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施行。建筑企业对分包商、设备供应商的选择一般通过项目招标来实现。招标的核心目标就是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业企业的采购成本。

假设乙建筑企业适用一般方法计税,拟对某项目进行施工分包。投标方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报价为218万元(含税);投标方B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价为210万元(含税)。如果仅就报价金额比较,B公司比A公司低8万元,但如果考虑进项税额抵扣,即使B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乙企业选择与A公司合作的成本为20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8万元;选择与B公司合作的成本为210÷(1+3%)=203.88(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仅为6.12万元。相比之下,分包给A公司比分包给B公司成本更低、可抵扣进项税额更高。因此,仅就成本角度考虑,乙企业选择A公司作为分包方更划算。

建议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招标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要求投标单位在制作的标书中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进行报价,企业在考虑税收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比价。


采购合同

建筑企业成本构成复杂,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包成本等六项明细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一部分的建筑企业存在人工成本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较少的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建筑企业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不含税采购价款,并在条款中约定收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企业可以在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避免后续因开具发票可能产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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