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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同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见》和《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支付工程款。20171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对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考核一次。根据2017年、2018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各地要建立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厅经认真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出台目的

 

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施工过程的价款结算。

一是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预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支出。二是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包含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三是工程计量。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时间和程序,向发包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单位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四是工程进度款支付。

 

根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单位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发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单位可暂停施工,发包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单位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五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和使用。

 

发包单位有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六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给农民工。

 

(二)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一是发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如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以及停工、停建工程,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存在质量争议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明确争议部分价款结算支付方式。

 

二是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工程价款发生合同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和解、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三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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