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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现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工程款支付行为,从源头防范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效缓解当前建设工程“结算难”问题,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的规定,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意见》,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十六条,主要包括过程结算定义、适用范围、结算周期划分、结算程序、价款支付等内容。

 

1.关于过程结算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改变现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把工程竣工结算分解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之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进行价款结算的活动。

 

2.关于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重点推动工程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3.关于结算周期。《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并列举了房屋建筑工程可分为桩基、地下室、地上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周期。由于各专业、项目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根据专业及项目特点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4.关于结算程序。《意见》明确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周期编制结算报告,向建设单位递交结算报告和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于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

 

5. 关于价款支付。《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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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结算争议处理。施工过程结算中存在争议的,按合同约定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处理,也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2.关于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有利于推动过程结算的顺利实施。《意见》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以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力。

 

3.关于施行时间。《意见》从2020620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已开工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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