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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造价工程师该如何适应行业变化?


国务院: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造价工程师该如何适应行业变化?

 

202018日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将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并强调各级政府要真正过紧日子,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会议同时还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一、过程结算对建筑业结算方式的要求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则是从一定高度上确定了以后工程结算工作的方向,建筑业结算方式提出了变革要求。

 

  竣工结算的核对是工程造价计价中发承包双方应共同完成的重要工作。按照交易的一般原则,任何交易结束后,都应做到钱、货两清,工程建设也不例外。工程施工的发承包活动作为期货交易行为,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发承包双方应将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即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由于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具有契约性与技术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既涉及契约问题,又涉及专业问题,既涉及承包合同范围的计价,又涉及工程变更或索赔的确定,因此,发承包双方都非常重视,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分歧、争议。

 

  又由于工程建设是一个时间跨度非常长的系统工程,所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积累到项目完成后在后端结算时解决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那时往往面临过程资料缺失、过程管理知情人员变动、当时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不清晰等多种情况,扯皮现象就层出不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成本。

 

  随着工程投资规模的扩大,过程结算的需求也逐渐显现。过程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进一步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实现建筑业市场环境的优化。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在结算工程中以审代拖,一个点审不完,就一直拖着,造成了巨大的人员、资源浪费;同时因为无法顺利履行合同,影响恶劣。当前,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审计程序繁多、时间冗长、过程变更签证办理不及时等情况一直非常困扰业主及施工单位双方。

 

  202018日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则是从一定高度上确定了以后工程结算工作的方向,建筑业结算方式提出了变革要求。

 

  采用计划先行,过程管控,将竣工结算工作前置,以过程分阶段结算的方式,才能融工程结算与整个项目管理为一体,相信在这种模式下的结算带动下,有效的解决问题,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管理。

 

  小知识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将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再重复审核。

 

工程价款结算: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发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的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

 

    1) 工程价款结算还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建设能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3) 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过程结算势在必行

 

由于建筑行业加剧的竞争环境,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作为工程进度的重要指标与资金周转的关键环节,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不及时、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农民工欠薪问题,向建筑业结算方式提出了变革要求,过程结算势在必行。

 

l早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针对以往问题,提出了一个新的结算理念:不完全竣工结算。即对于无异议部分,要求进行不完全竣工结算。这个是从手段上避免整体拖延的体现。只要双方有可以共同认可的内容,就可以秉着缩小争议扩大共识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结算流程;至于不确定部分,则可以再次进行协商确认。就已经体现了过程计量与过程结算的相关规定。

 

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l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l住建部于2017年《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自此施工过程结算这一新型结算方式开始在各地试点推行。

 

l故此次国常会再一次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过程结算,从源头防止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以及农民工被欠薪。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已有北京、新疆等地许多地区都已经开始试点,先后要求落实或着手推行了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试点

 

l北京:《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

l新疆:《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通知》;

l重庆:《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l山西: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

l广东: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过程结算对造价行业的影响(参考)

 

1. 重心将从竣工结算向期中计量支付转移

 

过程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进一步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实现建筑业市场环境的优化。处在改革前沿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如何努力面对挑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水平,增强审核风险意识,已显得相当迫切,十分重要。

 

2. 对造价咨询成果提出了更高的准确性与时效性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全面推行工程过程结算,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

 

3. 对造价咨询服务提出了更高水平的现场沟通与驻场服务要求

 

  造价咨询服务驻场专业工程师在委托方单位驻场,能及时有效地沟通,有效地反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能更好地为委托方归功高质量的服务。

 

4. 为实现过程结算目标,未来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很有可能推广“过程审计”

 

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实施过程结算强化了对施工过程造价的控制,可大大节省竣工结算编制和审计的时间,降低竣工结算难度,也有益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合同履约的风险防范。

 

四、工程过程结算究竟怎么算?

 

施工过程结算计价:各地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工程索赔、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单等)。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各地普遍强调了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另外为体现对施工单位的付款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做出了规定,如山西和重庆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贵州和云南砚山则要求发包单位按照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90%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推行过程结算,管控价格风险

 

  一面是国务院会议提出建设工程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一面是不断高涨变化多端的建筑材料价格,如何做好建筑材料风险管控,降低项目成本,成为让人头疼的问题。如何从第三方平台获得最优质可靠的材料价格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合理降低因材料价格失准或异常变动给发承包双方带来的风险,成为了企业完善成本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

 

 

18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会议明确提出三大要求:

 

1. 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

 

全国共梳理出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截至2019年底约75%已得到清偿,超过原定当年清偿一半以上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压实责任,一抓到底,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决不允许增加新的拖欠。

 

今后各类项目建设都要留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按合同及时发放,尤其是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对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压减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降低公务出行标准、严控津补贴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变相延长拖欠时间。

 

2.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

 

3. 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查处无预算上项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违规行为。

 

多项政策叠加,可以看出官方治理欠薪问题的决心。相信通过这些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会得到一个很大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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