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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编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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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工程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办法,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褒扬守信、惩戒失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运用信用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通常行为和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其造价从业人员信息将与企业信用信息作联动记录。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监管系统”),监督指导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评价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监管系统和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监管原则)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类) 企业信用信息分为通常行为信用信息和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

通常行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分为成果文件质量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信用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造价咨询经营业绩、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及报送数量、服务满意度调查等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信用信息,以及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按照成果文件质量评价标准对企业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的规范性、成果文件要件的完整性和编制的合规性、计价原则的符合性、造价偏差性等情况进行评价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信息来源) 通常行为信用信息和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由评价监管系统自动采集、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 (基本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登陆评价监管系统自行申报,其中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信息由评价监管系统自动采集。

企业申报专职专业人员社会保险信息、造价咨询经营业绩信息、服务满意度调查信息后,评价监管系统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陆评价监管系统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时,表彰等证明材料的发文日期超过一年,不予采集。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登陆评价监管系统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

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或通报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

企业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或通报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

第十四条 (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成果文件质量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

第十五条 (信息保存) 评价实施单位应保存企业信用评价纸质及电子资料,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分数组成)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通常行为评价为60分,成果文件质量评价为40分。

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由基本信用得分、优良信用得分、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得分和不良信用扣分组成,按《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 信用评价方式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

周期性评价是以一个自然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实施单位每年上半年开展企业上一年度的通常行为评价和成果文件质量一般评价。

动态性评价是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对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优良信用、不良信用、成果文件质量重点评价予以实时记录。

第十八条(基本信用评价)基本信用评价采用周期性评价方式,其中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采用动态性评价方式。评价记录自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一年。

第十九条(优良信用、不良信用评价)优良信用、不良信用评价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采用动态性评价方式。评价记录自生效之日起算,记录有效期一年。优良信用、不良信用评价记录有效期满后,由评价监管系统自动撤销。

企业因同一事项重复获得奖励、处罚或通报,均按最高分值计取。企业自行申报受到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

第二十条(成果文件质量评价) 企业同时存在成果文件质量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评价以最低分值予以记录,记录有效期一年。当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实施单位对其开展成果文件质量重点评价:

(一)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移交的;

(二)被实名投诉或举报存在异常的;

(三)国家和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中出现异常的;

(四)其他需重点评价的。

第二十一条 结果公布 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及相关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评价实施单位公布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前,应通过评价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结果运用)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并为司法、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参考。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受理原则)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按程序作出处理和回复,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期限) 评价实施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评价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更改原则) 企业或相关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价实施单位按管理程序审核后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企业罚则) 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处罚或通报,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十八条 (工作监督) 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擅自修改或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企业信用评价纸质及电子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评价实施单位是信用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可探索组织社会第三方参与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2018-12-24:(附件1:表1、2、3、4、5)重庆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xlsx


2.2018-12-24:(附件2)重庆市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征求意见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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