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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政策编号:京政办发〔2016〕51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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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6〕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项目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也要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做好所承接项目的劳资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使用零散工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认真执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发放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分包企业银行账户,并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年12月底前,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全市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工资,如需使用,应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实行退还或减免措施,对曾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分包企业发生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合同价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完成竣工结算,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全市劳动用工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在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其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六方联动”机制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单独设立欠薪争议案件受理窗口,并指定仲裁庭集中审理涉及农民工的欠薪争议案件。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隐患排查,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要在一般性支出预算中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为农民工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欠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稳控、矛盾化解等工作。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被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继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等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

  (十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经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理电话、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市政府负总责,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执行制度不严格、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以及欠薪案件高发频发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十九)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力社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单位分管领导。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具体协调解决本区域发生的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及时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上门宣讲、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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