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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政策编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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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610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设区市与所辖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分工,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督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等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经信部门要加强工业与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商部门负责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负责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

教育、卫生计生、农业、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三、完善预防欠薪工作机制

(一)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三)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四)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应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减半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免予缴存。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行商业保险机制等,逐步替代工资保证金。

(五)从源头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督促建设单位按时结算、支付工程款,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引导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对长期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结算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政府投资工程,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六)实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场地出租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经营状况指标变化情况,将经营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七)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四、强化处理欠薪工作机制

(一)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要督促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平台及市级指挥中心建设,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装备,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三)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各地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

(四)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其他行政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应急处置措施。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五、健全拖欠工资惩戒机制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地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互联互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并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进实施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具体工作部署、工作总结和重大案件转办、督办,以及承办其他具体事项。

(二)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全面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的劳动计酬手册、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指标,特别是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否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要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7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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