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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政策编号:沈政办发[2018]119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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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沈阳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沈阳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8]15号)要求,全面做好我市2018年河(湖)长制考核工作,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河长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8年度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执法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等有关单位,按照《沈阳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地区2018年度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沈阳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确定的25项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任务,按牵头单位分为40项考核内容。其中,市发展改革委1项,市公安局1项,市财政局3项,市规划国土局1项,市环保局9项,市建委3项,市执法局2项,市交通局1项,市农经委4项,市水利局12项,市林业局1项,市河长制办公室2项。 

  各部门牵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完成时限等详见《沈阳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附后)。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五、部门权重 

  市发展改革委2分,市公安局3分,市财政局5分,市规划国土局2分,市环保局20分,市建委12分,市执法局3分,市交通局2分,市农经委11分,市水利局30分,市林业局2分,市河长制办公室8分。 

  六、考核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核要求。市各牵头单位负责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制定、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明确考核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并发至各地区对口部门遵照执行。 

  (二)自查评分。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市各牵头单位具体要求,对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9年1月5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送市各牵头部门,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审核。市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分别组成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地区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四)综合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部门评分后,计算各地区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沈阳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沈阳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工作任务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完成时限 分值 牵头部门 

  序号 内容 

  合计 100 

  1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1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逐月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通报同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提出防治要求。2018年,市内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50%,各地区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各地区全国和省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控制目标:和平区60%,沈河区50%,浑南区52.94%,于洪区50%,苏家屯区42.86%,沈北新区42.86%,辽中区52.94%,新民市52.38%,法库县50%,康平县50%,铁西区66.67%。评分办法:各地区全国和省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实际得分=完成值/考核指标值*3,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值,得3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水利局 

  2 控制用水总量 2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达30.81亿立方米,各地区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各地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单位:万立方米):和平区12876万立方米,沈河区13822万立方米,大东区13355万立方米,皇姑区13107万立方米,铁西区42040万立方米(经开区29900万立方米),浑南区18500万立方米,于洪区23400万立方米,苏家屯区21900万立方米,沈北新区24100万立方米,辽中区40100万立方米,新民市59100万立方米,法库县13000万立方米,康平县12800万立方米。评分办法:用水总量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水利局 

  3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3 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 各地区印发河湖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得0.5分;建立水利、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划界工作机制得0.25分;启动划界工作(指完成辖区内一条河流或不少于10公里长河段划界工作)得0.25分。依据《辽宁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公告》(第1号)完成辽河保护区边界划定并设置界碑得1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水利局 

  4 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划界的河湖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常态推进 2 市规划国土局 

  4 加强河道管理 5 严格落实河道管理责任人,做好河道日常巡查,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 辽河保护区以外区域落实各段河道管理责任人得0.5分,每发现一段河道未落实管理责任人扣0.1分;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巡查巡护工作日志记录完好得0.5分,每发现一处巡河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扣0.1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得0.5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扣0.1分;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审批工作得0.5分,每发现一项未开展涉河审批或审批不规范扣0.1分。辽河保护区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巡查巡护人员按照责任片区进行每日巡查巡护得1分,每发生一日巡查间断扣0.1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水利局 

  5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湖问题 6 禁止围河(湖、库)造田。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辽河保护区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新建非法侵占河道的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新增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等情况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依法打击辽河保护区内采砂、取土、违建等乱占滥用和破坏辽河岸线、生态封育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上述现象及时查处,并恢复原状得2分,每发生一起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扣0.2分,情节严重扣0.5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市水利局 

  6 加强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7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 按照《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要求,大江大河整治或中小河流治理两类河道治理项目均完成当年投资计划(下达的省以上资金计划和相应的市、区县(市)配套计划)80%以上得1.9分,凡有一类达不到80%不得分。完成康平县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其中,5月31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开展政府采购招标;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开工建设;11月30日前完成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100%建设任务。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得0.1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水利局 

  8 及时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江河治理等防洪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限内相关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工作。 2018年12月31日 2 市发展改革委 

  9 根据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2018年12月31日 1 市财政局 

  7 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 10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行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按证排污。 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做到“应发尽发”。得分为总分乘以年度任务完成率。 2018年12月31日 2 市环保局 

  11 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 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加强日常监管。按时完成入河排污调查工作得1.2分,每漏查漏报一个扣0.1分,扣完为止。日常监管有巡查记录得0.8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水利局 

  8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 12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对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监管,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2018年起,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发现相关地区存在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2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2 市环保局 

  9 处理城镇生活污水 13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按照各地区已形成污水管网覆盖率和已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重点镇数量占本地区重点镇数量的比例进行赋分。 2018年12月31日 5 市建委 

  10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4 在禁养区内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畜禽养殖场。 加强禁养区后续监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实现畜禽禁养区环境监督执法常态化得2分。未制定工作方案扣0.5分;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扣0.1分,扣完2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2 市环保局 

  10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5 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80%。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況,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按要求完成任务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农经委 

  11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6 农药利用率达38%,农药使用量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其中,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8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39%。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平均不低于38%,农药使用量与上年同比不增加;农作物化肥用量增幅降到0.4%以下,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85%,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39%。达到控制目标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农经委 

  12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17 推行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以到期的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查为主,新创建至少2家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对2018年底到期的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完成验收,按要求积极创建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农经委 

  13 推进码头、船舶污染控制 18 从源头抓好水路营运市场船舶防污染工作,禁止防污不达标的船舶进入营运市场。加强码头污染防治日常管理。 全市营运船舶全部通过防污染检验并持有《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禁止防污不达标的船舶进入营运市场,日常管理中开展码头污染物检查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交通局 

  14 河湖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19 2018年,全市17个国家、省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省考核目标值,丧失使用功能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控制在5.88%以下,33个市、区县(市)级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既定目标。 得分为总分乘以考核断面达标率。 2018年12月31日 5 市环保局 

  15 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20 巩固12条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取缔建成区沿线的违法排污口,确保水体长治久清。2018年,深入推进建成区外中心城区范围内水体综合治理,将张官河、九龙河等15条水体纳入水体综合治理计划。 水体达到生态环境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不黑不臭得3分,水面无漂浮物得1分,岸线无垃圾得1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9月30日 5 市建委 

  16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 21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三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强化环境保护。2018年,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100%。 完成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限。工作完成得0.5分,否则不得分。完成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排查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整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工作完成得1.5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 2 市环保局 

  17 加强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 22 以区、县(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从2018年起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 根据国家、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编制本地区的三年行动方案,并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得1分。成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日常工作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建委 

  23 相关涉农地区2018年完成本地区6个以上建制村新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达到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确定的整治标准得1分,少完成一个扣0.2分,扣完为止。相关涉农地区完成省绩效考核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和农村居民卫生间入户及下水统一收集处理目标任务数得1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0.5分,其他不得分。 2018年11月30日 2 市环保局 

  24 在全市9个涉农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执法局 

  25 继续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财政局 

  18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 26 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严格按照挂图作战要求时限,完成各自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得2分,超期完成扣1分,未完成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环保局 

  27 2018年,配合省级部门建立全市水环境基础数据库,完成我市河湖近岸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企业档案。 河湖近岸企业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扣0.25分;未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扣0.25分;未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扣0.25分;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档案扣0.25分。 2018年12月31日 1 市环保局 

  19 清理河道垃圾 28 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 辽河保护区以外未开展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扣1分;未建立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扣0.1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垃圾、弃渣等堆砌物,每发现一处扣0.1分。及时清理辽河保护区各类生产、生活、建筑垃圾及畜禽粪便,规范乡村垃圾排放和处理,依法查处违法排倒垃圾行为。每发生一起乱排乱倒垃圾未及时处理扣0.1分,情节严重扣0.2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水利局 

  29 清理运河沿岸垃圾及水面漂浮物。水面漂浮物打捞不彻底,每发现一处扣0.1分;沿岸垃圾清理不彻底,每发现一处扣0.1分;垃圾乱堆乱放,每发现一处扣0.1分;未穿救生衣或着装不统一,每发现一次扣0.1分,扣完1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1 市执法局 

  20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 30 巩固辽河、辽河支流等河流31.52万亩自然封育和退耕封育成果,开展植被恢复工作,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巩固辽河支流退耕封育成果,完成省、市下达的河道封育和退耕还河任务并管理规范得1分。发现有挤占、挪用等不规范使用退耕封育资金或在河道自然封育区内乱垦、滥种、擅自植树造林、进行复耕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之一不得分。巩固辽河30.96万亩自然封育成果,完成任务得2分。每发现一处大范围偷种、抢种未及时处理扣0.2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水利局 

  31 完成所承担年度造林生产计划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林业局 

  21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32 加大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工程建设,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辽河保护区以外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占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比例达到100%得0.5分,每减少20%扣0.1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1项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80%及以上得0.5分,每减少10%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按规定时限完成市级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得0.4分,未按规定时限全部完成扣0.2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扣0.2分。11月30日前完成市水利局下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得0.6分,否则不得分。2018年辽河8项治理工程完工得1分,未完成的1项扣0.2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水利局 

  22 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33 建成全市公安机关三级河道警长制。 按照对应河长分级设立、属地管辖、逐级负责建立河道警长制,分别设立区县(市)、乡镇(街道)二级河道警长制,实现“河长—警长”一一配套得3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3 市公安局 

  34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河湖管护、监测、执法等经费。 按照有关规定,各区、县(市)政府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的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保障工作需要;根据各地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量,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得2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财政局 

  35 围绕浑太、辽河2大流域及10个水系河长制布局,逐步建立河湖保护联防联控执法机制。 区、县(市)级水政监察机构独立设置,执法人员实际上岗率占编制人数9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市级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参加率占实有人数9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1 市水利局 

  23 开展涉河湖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36 严厉打击非法设障、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能够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专项执法行动,实现执法秩序常态化的得1.6分;在时限内完成省市交办的水事执法案件办理得0.4分。每出现一次较大水事纠纷、案件复议或未及时办结省市交办案件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2 市水利局 

  37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发现相关地区对上级交办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或发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每个违法行为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018年12月31日 2 市环保局 

  38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养殖等违法行为。 开展地区性执法专项行动,案件办结率100%得1.5分,90%及以上得1分,80%及以上得0.5分,低于80%不得分;常态化成果取得明显效果得0.5分,未有效开展或未取得相应效果不得分。 2018年12月31日 2 市农经委 

  24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 39 实现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分析等功能。 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得2分,否则不得分;信息系统内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全面、准确得2分,每发现一项数据不全面、不准确扣0.1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市河长制办公室 

  25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激励机制 40 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制定印发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区县(市)政府报送考核结果得4分;未制定印发考核方案不得分;虽制定印发考核方案,但未按方案组织考核、向区县(市)政府报送考核结果得1分。 2018年12月31日 4 市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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