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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实施意见》

政策编号:营政发〔2017〕20号 政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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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口市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实施意见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番的实施意见

营政发〔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努力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2017年5月25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实现我市城乡居民收入翻番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战略部署,以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为重点任务,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为主要抓手,以激发重点群体活力为有效途径,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为有力保障,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推动富民增收与经济增长互促共进,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民生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富民优先。把提高城乡收入作为抓工作谋发展的基本导向,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完善富民增收政策体系,健全城乡居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富裕程度和生活质量。

  2.坚持改革创新。把提高城乡收入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起来、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拓展居民增收空间,通过收入政策调整激发群众创富增收活力,推动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稳步提高、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加快提升。

  3.坚持精准施策。瞄准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群体,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强化服务支撑和能力支撑,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4.坚持守住底线。积极而为、量力而行,更好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着力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帮扶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差距。

  (三)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优化,农村居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保持同步,确保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二、重点任务

  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实施农民增收、抓好就业、创业增收、工资增长、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社会帮扶等重点举措,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一)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把农民增收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点,通过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进农业现代化等措施,实现农民增收。

  1.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增加经营性收入。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加快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产品加工规模从小到大,加工层次从粗到精,企业实力由弱到强。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0%,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55%。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围绕提升水稻、精品水果、设施农业、畜牧养殖、休闲农业开展一批标准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做精做强特色农业,推进盖州市绒山羊、柞蚕、水果的规模化生产,加快建设大石桥市优质稻米、淡水养殖生产基地,重点培育“营口大米”、“营口海蜇”等产品品牌。推动农业特色休闲产业发展,开发个性化的休闲旅游产品,打造营口休闲乡村旅游品牌。到2020年,全市休闲旅游农业园区、企业达到50家,从业农民年均收入增长15%以上。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农业生产化服务,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服务形式,通过规模服务化带动产业规模化,创造农业新型业态。〔市农委牵头,市旅游委、市工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2.推动农村劳动力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推进各类园区二、三产业发展,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提高吸纳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认真贯彻实施《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16〕8号),建立健全农民务工指导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为农民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到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5万人(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财产性收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拓宽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进城落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仍可予以保留。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承包资料档案、承包合同和登记簿,将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农户。〔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法院配合〕

  4.持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增加农民补助性收入。谋划包装好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积极筹措基金,市县两级财政加大对高效农业、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坚决落实国家各种补贴政策和激励政策。〔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好就业。发挥就业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中的基础性作用,“十三五”期间,全市实名制就业完成13万人次,培训城乡劳动力5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5.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6〕37号),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就业,统筹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等多渠道就业安置工作。落实促进就业的金融、贸易、产业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完善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就业质量。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完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统计制度,探索就业应急预警机制。建立监测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和国有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情况的报告制度。加强规模性裁员预警,制定防范应急预案,避免或减少规模性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坚持以人为本,加大城市建设力度,完善城市功能定位,做强做大中心城,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增强城市吸纳新增就业的能力。研究制定特色小镇建设实施方案,提升特色小镇规模和实力,辐射带动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实现城乡人口一元化管理,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初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畴,保障农民工拥有与城市居民完全同等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推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转移就业,确保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左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群就业。对办理失业登记的离岗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及时开展就业援助,通过提升技能、信息对接、岗位援助、社保补贴援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其中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规范的公共服务就业体系,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援助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开发一批新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创业增收。坚持把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关键举措,全力支持本地人才大胆创业、在外宜商回归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到2020年扶持创业带头人3千人,带动就业1.8万人。

  9.搭建创业平台。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有效利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各工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等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组织创建各类创业载体。采取低价租赁、免费使用等方式为进入创业载体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并提供配套优惠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到2020年,各县(市)区、园区建成至少1个低成本、开放式、便利化、全要素的众创空间,新增创业服务平台10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突出抓好创业服务。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系列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便利化水平。鼓励自主创业,提供“创业政策、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推动全民自主创业,鼓励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范围。设立“绿色通道”,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全民创业扶持政策。继续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做好完善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在我市的落实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创业资金支持。以建立创业资金支持体系为重点,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领域,着力形成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资金运行机制。完善促进创业贷款政策,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倾斜。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含15%)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贴息贷款。(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信委、人民银行营口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资增长。在促进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完善工资决定、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工资收入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

  13.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物价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导向作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酬薪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逐步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和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完善企业工会与企业管理层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决定机制。建立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推行工程款支付与劳务工资发放相挂钩制度。健全企业欠薪保障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增长。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规范政府性奖励、通信费、交通费补贴办法。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特殊津贴标准。全面落实县及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政策。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和评价机制,逐步提高适应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增强统筹协调能力,推动城乡、区域、行业社会保障衔接,提高居民收入的含金量。

  16.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等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在巩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按规定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引导进城务工人员、非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将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纳入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筹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逐步实现医疗、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按照不低于全省平均调整增幅的标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与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和财政补助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鼓励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加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到2020年享受政府补贴的居家养老服务老人达到6000人。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实现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5—40张。城市社区基本建立日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老年活动设施达到60%左右。探索建立贫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完善困难群体助学扶困机制。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让有上学意愿的盲、聋、哑、智力落后及有其他身心缺陷的儿童接受免费的、适合需要的义务教育。〔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大城乡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在城市稳定就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享受公租房政策。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并享受创业培训、就业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完善补助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财政支持。完善财政体制,加大政府调控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民生支出,增强基层保障能力,扎实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22.健全民生支出保障机制。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使新增财力进一步向民生倾斜,集中财力促发展、保民生,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残联等部门配合)

  23.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新增财力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倾斜,促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4.着力稳定物价。确保物价在正常范围内波动运行。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影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5.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对乱收费的治理,取消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执收执罚部门收支完全脱钩政策,部门执收执罚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社会帮扶。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综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化大帮扶格局,加大帮扶力度,确保困难群众、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26.打赢扶贫攻坚战。认真落实《营口市产业精准脱贫规划(2016—2020)》(营政发〔2017〕3号),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大扶贫思路,坚持整体推进与区域攻坚相结合,坚持救济扶贫与开发扶贫相结合,以“十一项产业脱贫工程”为突破口,抓区域性脱贫工程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带动贫困村销号,抓特色产业项目发展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确保到2020年全市现行国家标准下有劳动能力的18322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地区常住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接近全市平均水平。〔市扶贫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多层次救助体系,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根据物价上涨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稳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完善农村“精准扶贫”机制和脱贫考核机制。加大对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等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的救急和帮扶力度。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完善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鼓励依法依规多渠道安置孤儿。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制度。〔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增加财政预算,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对城乡居民家庭因灾因病和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助和扶贫济困,对捐赠款项按规定予以税前列支。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收入问题,切实把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组织实施,形成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配套政策。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推进方案,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形成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整体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加强目标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调度,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城乡居民收支统计和评价体系,把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四)营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各级政府促进居民增收的政策举措,宣传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增收政策的好做法好经验,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浓厚氛围。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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