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编号:桂交水运发[2018]7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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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落实全面推进河长制任务责任清单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桂河长办[2017]18号)精神,由我厅负责加强内河港口岸线管理和增强内河航道及内河港口污染防治能力两项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现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细化落实。
一、加强内河港口岸线管理
(一)厅综合规划处负责指导各市按照《港口法》和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开展内河港口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制定岸线资源利用规划。
(二)厅综合规划处会同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负责严格港口岸线审批程序,加强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
(三)厅水运管理处、各市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意见的港口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工程初步设计。
(四)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港口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巡查,掌握岸线开发利用情况,依法保护港口岸线资源。
二、增强内河航道及内河港口污染防治能力
(一)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航道整治工程监督检查,确保航道整治建设维护河势稳定,符合水环境保护和防洪要求。
(二)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推进内河航道整治,项目100%工程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航道整治项目环评及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投入使用。
(三)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级层面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引领作用。
(四)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协调联动,建立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环保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推进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切实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五)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港口码头运营单位切实承担港口污染防治的义务和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其他要求
(一)河长制厅层面工作由厅水运管理处牵头,做好沟通、协调、推进等工作。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联系推进,按相关要求做好阶段性进展材料及迎检资料收集汇总、报送,参与督查等工作。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实际,合理分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落实,按相关要求及时将阶段性进展材料及迎检资料报送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具体做好联系、对接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厅水运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李坦,0771—211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