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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编号:苏政办发〔2018〕1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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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png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设区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第九条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内容为: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情况,欠薪案件查处和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情况,欠薪失信“黑名单”认定及联动惩戒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整治情况。

第十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考核方案要求,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中旬前完成。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级自查。各设区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信用管理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设区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高度重视,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到位;工作成效明显,欠薪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四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联席会议对该设区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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