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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政策编号:湘建监督〔2018〕240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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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png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后,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从接到参加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二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并填写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见附表1):

(一)招标目标和项目范围;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须知和合同主要条款;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

(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三)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四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2)。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无企业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含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报价的。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条件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见附表3)。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承诺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见附表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符合(大于除外)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高于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问题澄清通知见附表5,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见附表6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见附表7)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见附表8)。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本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监理大纲评审计分(见附表10);

(二)对现场监理部机构(见附表11)和信誉(见附表12)评审计分;

(三)对投标报价(见附表13)评审计分;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见附表14);

(六)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见附表15)。

第二十条  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没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分;对评审项目的分值有区间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评标委员会成员独自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评标因素的评审计分为无效分:

(一)单项评审计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二)同一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评审计分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的结果对投标人进行排序,2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按照其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现场监理部机构得分亦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排序。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排序推荐1—3个中标候选人(见附表16)。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和格式》(附1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五)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六)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七)废标情况说明;

(八)投标人得分一览表;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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