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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编号:成办函〔2015〕117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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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第八条市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公共平台。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市级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本部门(行业)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实行技术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技术设计方案报市经信委审查。


  第十一条市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批前,须取得市经信委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市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在报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和批复采购方式前,须取得市经信委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未取得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信息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或采购核准。


  第十二条编制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应载明项目所涉及的信息化现状、应用需求、业务流程、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主要内容,技术设计须完整、合理和可行。


  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三条市经信委负责组织或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市级部门编制的技术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实施条件是否成熟等。


  第十四条实施的信息化项目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电子政务网络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信息化项目须到市经信委办理招标备案手续。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机制、系统测评机制,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引入代理委托机制。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通过的信息化项目须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为市级部门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建设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应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普遍共享;市级部门建设管理的专业信息资源,根据政务部门履行职责业务需求,应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按需共享;市级部门根据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政务数据的开放和社会化利用。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市级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十九条市级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应用系统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确保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五章 信息化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资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鼓励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采用服务外包模式,降低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六章 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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