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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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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新时代城镇化发展,持续深化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实践,规范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国标委农联[2015]21号)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了《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新型城镇化工作过程中,为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标准成果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为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单位。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地区也可以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本办法统称为试点单位。 
  第四条 标准委负责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目标评估和考核验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试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应与本省新型城镇化工作主管部门建立试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章 试点领域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试点项目应有明确的试点领域,由试点单位根据新型城镇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需求,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生活实际和城乡发展规划等因素有机结合,形成本地区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框架,在下列领域范围内综合选择试点任务,实施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试点单位也可以选择指导和评价下列领域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量化指标、测算依据、数据采集、监测与评价方法等作为试点领域。 
  (一)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教育、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公共交通、商业服务等。
  (二)城镇管理领域:农村转移人口落户,供电、供水、供气、排水、消防、信息、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服务与管理,社会治安,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 
  (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农村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就业、邮政等。 
  (四)城乡规划布局领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小学校布局等。 
  (五)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城市、镇乡和农村房屋建筑,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交通等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流通、文化、体育、养老、就业、旅游和休闲、邮政、司法行政等公共服务设施,人防、消防、防洪、防雷、排水防涝、垃圾处理、应急避难防灾设施等。 
  (六)资源环境管理领域:空间资源配置、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与保护、能源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污泥等污染物排放控制与处理、城市绿地建设与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 
  (七)智慧城市领域: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网、智能物流、智能热网、智能水网和智能燃气网等。 
  (八)绿色城市领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低能耗建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建筑产业现代化、城市节水、城市水体涵养保护、海绵城市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市绿道建设、建筑碳排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节能等。 
  (九)文化资源保护领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等。 
  (十)农村人居环境领域: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源污染治理、河道治理等。 
  (十一)现代农业领域: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流通网络布局与批发零售市场建设、小型农产品集贸市场和集配中心、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农产品流通,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第六条 试点单位应明确负责承担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机构,配备标准化专业队伍或有标准化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支撑。 
  试点工作应纳入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或政府工作重点,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必要的政策措施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 


第三章 试点项目申报


  第七条 地市级人民政府申报试点的,试点领域应不少于3个;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申报试点的,试点领域应不少于2个;镇级人民政府申报试点的,试点领域应不少于1个。在单个领域内开展试点的,应在具体领域内选择2个以上的试点任务开展综合试点。 
  第八条 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试点项目推荐名单后报标准委审批。项目申报书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具体内容、涵盖区域、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标准委审核通过的试点项目,试点期限3年。 


第四章 试点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试点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标委农联[2015]21号)要求,规划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适用有效的标准体系结构,编制标准明细表,制定和完善各项标准,建立完善动态有效且与当地新型城镇化工作相匹配的试点标准体系。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按照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导新型城镇化各项工作,满足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规范统一需求,确保标准的实施覆盖率,并结合标准实施情况对适用性进行验证评估和对标准体系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的宣贯与培训,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单位和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城市社会治理水平和效率提升、城乡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布局科学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性提升、城镇运行的信息化水平提升、居民满意度持续提升和城镇化质量提升等方面的经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引导多方参与,促进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第五章 试点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十四条 标准委负责试点项目管理的宏观指导,对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开展抽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试点项目的日常督导,对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试点项目,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标准委。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应按时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经验推广等内容,提出下阶段的工作计划,包括未来工作的目标、方向,对现有问题的整改方法和措施等。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期满后,试点单位应按照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评估表(附件2)进行自查自评,确认符合要求(自评总分大于等于75分)后向试点所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评估申请表(附件3)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4)。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标准委提出评估申请。自评不符合要求(总分小于75分)的试点单位,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报标准委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标准委统一组织试点评估,评估工作可委托省级试点工作管理部门组织,标准委可派观察员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试点项目的评估由专家组具体实施,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标准化领域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名(至少含1名省外专家);新型城镇化综合领域(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人(至少含1名省外专家);试点涉及的行业领域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人,从试点领域中参照试点内容选择。 
  专家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标准化领域的专家还需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标准化工作的经历。 
  第十九条 评估程序包括书面审核、首次会议、实地考察、综合评估及末次会议。 
  (一)书面审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一周将试点单位提交的自评表和自评材料(含佐证材料及目录、标准体系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标准统计表等)交给专家组成员,专家依据材料填写质询提纲(附件5),并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首次会议前统一反馈给试点单位。 
  (二)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在组长主持下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和专家质询相关问题的说明,也可对其他问题进行质询。 
  (三)实地考察。专家组根据质询重点,实地考察标准落实情况。 
  (四)综合评估。专家组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填写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表(附件2)和新型城镇化试点专家组评估意见表(附件6),确定评估结果。 
  (五)末次会议。专家组组长宣布评价意见和评估结果,并提交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价结果予以确认,封装存档验收评估的相关资料,在末次会议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向标准委行文报告评估情况,并附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附件4)和专家组评估意见表(附件6)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标准委依据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意见,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弄虚作假以及逾期未进行评估验收等情况的,标准委将视情节轻重对试点单位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试点资格的处理。试点期内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情况,影响试点工作正常开展的,标准委根据试点单位申请,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或者终止试点任务。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发生涉及试点项目领域重大事故的,终止试点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2、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评估表 
  3、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4、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5、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质询提纲 
  6、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专家组评估意见表 
  附件1: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试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一、编号由标准委统一填写。 
  三、“试点名称”应填写为“×××省(市、自治区)×××市(区)×××县(市、区)×××镇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 
  四、“申报单位”应为具体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 
  五、“推荐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六、“试点主要参与单位”包括申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七、“试点内容”从十一项试点领域中选择具体任务填写。 
  八、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九、项目申报材料的填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计算机打印,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 
  十、申报材料包括本申报书、实施方案等附件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一、基本情况表 
  试点名称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推荐单位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试点主要参与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试点内容 
  二、实施方案 
  对试点现状和工作基础、总体目标、试点内容、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保障措施、项目参与单位、预算及效益分析等情况进行相应说明。 
  三、申报单位意见负责人:(盖章)年月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附件2: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评估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内容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基础工作(20分) 
  1.1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4 
  a)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门协调机制,2分: 
  b)机构成立、远行的制度文件齐全,1分: 
  c)机构分工有序、人员职责明确,1分。 
  1.2组织管理工作 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利用会议或其它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动员,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掣城镇化标准化活动。 5 
  a)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内容、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1分: 
  b)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试点部门(单位)责任分解明确,组织有序,分工协调配合,部门间建有相关协调机制,2分; 
  c)召开动员大会或采用其它形式进行广泛动员,1分; 
  d)建立明确的新型城镇化标准化活动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1分。 
  1.3标准化人员的标准化意识 各部门(单位)应有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并经过培训,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标准化知识,职责、权限明确,标准化意识较强。 4 
  a)有相关文件或材料明确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且人员配置满足工作需要,1分; 
  b)有专(兼)职标准化人员接受培训证明材料,或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标准化知识的有关证明材料,1分; 
  c)有明确专(兼)职标准化人员的职责、权限的文字材料,标准化人员在工作中能主动和自觉实施标准,2分。 
  1.4保障措施 试点政策制度健全,资金有保障。 7 
  a)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或政府工作重点,3分; 
  b)试点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大,作用显著,2分; 
  c)试点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实施,2分。 
  2试点实施(55分) 
  2.1标准化需求分析 根据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内容,对影响试点内容的流程、关键环节、影响要素等进行梳理分析,进行标准化需求分析。 5 
  a)有单独的标准化需求分析报告,或在标准体系编制浇说明中有标准化需求分析专题,2分; 
  b)标准化需求分析的内容针对性强、分析系统、能体现试点内容的实际需求,3分。 
  2.2标准体系构建 根据各地自然环境、人文习俗、经济水平等因素,以及新刑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需求,因地制宜,选择试点区域和领域,建立与本地城镇化相适应的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 10 
  a)构建标准体系结构图,2分; 
  b)制定标准明细表及扣应编制说明,标准制修订计划应符合实际需求并可操作,4分; 
  c)标准体系体现试点区域和领域特点,与试点实施方案目标相一致,2分; 
  d)标准体系表结构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清楚,指导性强,2分。 
  2.3标准研制与修汀 围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目标、重点领域、试点内容与标准体系要求,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满足试点实际标准需求,能够提高试点城镇化建设规范化水平。 15 
  a)对标准明细表中相关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完成100%8分,90%以上6分,80%以上4分,70%以上2分,60%以上1分,60%以下不得分; 
  b)制修订的标准符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标准水平高,7分。 
  2.4标准化宣贯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标准化水平。 7 
  a)组织多种形式的标准宣传,宣贯记录齐备,相关材料齐全,2分; 
  b)组织开展标准体系及重要标准培训,培训记录齐备,相关材料齐全,有重要标准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内容与相关标准内容的符合程度高,对标准的解读透彻,3分; 
  c)标准相关方了解标准和标准化,全社会标准化工作氛围浓厚,2分。 计划,通知,过程记录,现场照片、小结等。 
  2.5试点标准实施 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8 
  a)标准明细表中的标准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标准实施记录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实施的评价与改进记录),5分; 
  b)重要标准应用效果显著,对重要标准应用效果进行检查评估,相关记录完备,3分。 
  2.6年度总结 试点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每年进行年度总结。 3 有符合实际,且详细完整的年度总结报告,3分。 
  2.7工作模式和机制总结 试点应根据目标与实际相结合的需要,总结和提炼有特色的工作模式。 7 
  a)总结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做法,形成工作模式和机制,模式和机制能够体现区域和领域特点,4分; 
  b)工作模式和机制能够有效对接试点工作,并能起到服务支撑作用,3分。 
  3试点效果(25分) 
  3.1标准相关方满意度测评 评价不同试点领域标准相灭方对试点运行过程和结果的感受与看法。 7 针对不同领域标准相关方(包括试点建设参与者,试点成果使用者等)开展满意度测评,按照受测者对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规范化水平提升的满意度进行评估:优秀7分,良好5分,一般3分,不满意0分。 
  3.2经验推广 形成新型城镇化可复制、町推广的发展模式,树立典型,并开展推广活动。 8 
  a)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具有较好的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有典型案例验证,4分; 
  b)发展模式或典型案例向其他领域或地区进行推广、交流,有相关推广活动记录,4分。 
  3.3试点综合效果 针对不同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前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效益对比。 10 
  a)试点建设带来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综合效益明显提升,并有数据或资料证明,6分; 
  b)新型城镇化建设能力得到提高,包括规范性程度、建设效率与水平等方面,4分。 以试点的总结报告、原始记录、计算依据、过程和结果说明支撑。 
  4加分项 从试点工作获得奖励;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多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及试点的某个方面确有特色,效果突出,可酌情加分。 10 
  a)每牵头制修订国家标准一项得3分,参与一项得2分;每牵头制修订行业或地方标准一项得2分,参与一项得1分:最高5分(标准已获得正式制修订立项即可); 
  b)试点工作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含省级领导批示)得2分:最高2分; 
  c)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报道试点工作,每次2分;省级媒体报道试点工作,每次1分:最多3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 所有加分项必须有相应支撑材料,否则无效。 
  5减分项 试点建设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内容不匹配,未按要求完成考核评估指标。 10 
  a)考核评估指标完成率不足90%的,减3分; 
  b)考核评估指标完成率不足80%的,减6分; 
  c)考核评估指标完成率不足70%的,减10分。 
  6否决项 
  a)试点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评做采取一票否决。 
  b)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建设过程中涉及试点项目领域发生重大事故的,评估采取一票否决。 
  说明: 
  1、满分为110分,其中亮点加分10分。总分75分(含)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不合格。90分(含)以上为优秀。 
  2、各试点领域应分别基于各自目标和试点内容开展目标评估。 
  试点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推荐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自查得分 
  试点总体要求和目标 
  试点总体要求和目标完成情况自述 
  附件3: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试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试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试点名称用:“×××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 
  2、“试点单位”应为具体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 
  3、“推荐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试点总体要求”指标准委批复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5、“自查得分”为试点单位根据目标评估表自我打分的结果。 
  6、本表一式三份,字迹要工整清晰,可以打印。 
  附件4: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试点工作组织情况及成效,主要包括: 
  1、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情况; 
  2、阶段目标设置与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3、试点工作期内标准化试点工作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总体情况,获奖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4、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标准化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新型城镇化标准化需求分析; 
  2、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 
  3、标准收集梳理和具体制修订情况; 
  4、标准总体实施情况和重要标准实施效果介绍; 
  5、标准化方法和作用; 
  6、试点工作经验推广计划。 
  三、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附件5: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项目质询提纲


  试点项目名称 
  从书面材料中反映出试点项目可能存在问题: 
  需要补充的材料或需解释说明的问题: 
  其它: 
  专家签名: 时间:年月日 
  附件6: 


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专家组评估意见表


  试点名称 
  试点单位 
  地址 评估时间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估专家组人员名单 
  专家组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字 
  组长 
  组员 
  得分 基本得分(满分100分) 加分(满分10分) 减分(最多减10) 总分 
  试点评估结果 □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估结论:评估组长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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