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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政策编号:琼建科 2019 137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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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2019]1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精神,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9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2019年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市县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制定本地区2019年装配式建筑建设计划,并尽快向社会公布。 
  海口、三亚要积极争取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人才租赁住房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在研究建设方案时,须按100号文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规划委员会和原国土资源厅四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2018]91号)相关规定,确定项目建造方式。 
  各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阶段,应书面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行业意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反馈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意见。 
  三、社会投资的新建建筑项目,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四、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建筑项目,达到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可在市县2019年住房实施计划中优先给予支持;对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且在2019年动工新建的商品住房项目,经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考虑项目实际达标建筑面积因素),可适当增加所在市县年度住房建设指标。 
  五、根据《海南省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布局的市县(尤其是西部和南部片区的市县)要合理布置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能力,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划、土地等条件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引进企业落地建厂。
  六、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属于重点设防类或特殊设防类的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技术,鼓励其它各类装配式建筑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七、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100号文要求出台本地区容积率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具体奖励指标的把关环节及落实机制,对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的商品房项目予以指导。 
  八、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装配式建筑从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闭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抽查。 
  九、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继续做好本地区装配式建筑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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