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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中关于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承包服务费及进度款支付比例的规定

  • 版本:1.0版本
  • 上架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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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总成本服务费以及进度款都是涉及到中期支付的费用,在中期的结算中这些费用都有哪些规定呢?

10.1 预付款

10.1.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 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

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5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 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 总承包服务费

10.3.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 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3.2 发包人未给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可不履行总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 

10.4 进度款

10.4.1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4.2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4.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 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4.4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5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6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 10.4.4、10.4.5 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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