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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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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交造价〔2008487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厅  

○○八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发〔2003〕94号)、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06〕2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的新、改建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工作的行业管理,其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交通厅及其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部分、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工程量的表格。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是项目计量支付管理的依据之一,其编制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的规定进行。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按照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内容而制定。项目如需要新增工程量项、目、节编码应上报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核准,以保持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码的统一性和连贯性,为全省造价指标分析、投资管理和定额测算等工作提供依据。

2、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设计资料给定的数量,通过工程量计量规则计算得到。工程量是指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所表示的建筑工程各个分项工程或结构件的实物数量。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三章  工程计量

 

第七条  工程计量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计量的对象是符合合同文件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要求,已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具有相应证明资料的工程。工程计量必须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第八条  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其他各项费用的项目。

第九条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纪要、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补充协议书、《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工程变更令、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计量的会议纪要、索赔审批表等。

第十条  工程计量的方式:

1、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计量所需的资料,并与其共同计量,计量周期一般不得少于一个月。

2、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的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监理工程师何时对何工程进行何种计量。

3、承包人申请增加计量次数,应说明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计量的程序为承包人申请 → 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办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批准

第十二条  工程计量申请的主要文件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量计算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检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质量评定意见、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和相应的竣工图纸等。

 

第四章  证书和支付

 

第十三条  支付是指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或设计图纸或变更指令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达到相应规范要求,而应得到的所有支付价款,包括工程价款、开工预付款、材料或设备预付款、保险费、计日工、暂定金、保留金、索赔金、价格调整、迟付款利息、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分包款等。

第十四条  前期支付

1、开工预付款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和扣回。

2、保险按照合同规定,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签发支付证明。业主在接到该项支付证明和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第十五条  期中支付

1、月结算由承包人在每月末,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工程师批准格式填写的月结算单一式6份,该结算单包括以下栏目,承包人应逐项填写清楚:

1)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自开工截至上月末已完成的(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

4)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

5)本月应支付的暂定金额价款;

6)本月应支付的已进场将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发生的款额;

9)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和扣回的材料、设备预付款及开工预付款;

10)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2、合同中途终止的结算

1)工程如遇到战争、地震、核污染、暴乱等合同规定的不可抗特殊风险时,监理工程师帮助业主澄清下列内容,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途终止支付证书。

①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②工程量清单总额支付细目的应付款项;

③已经交付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或货物的费用;

④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额;

⑤由特殊风险致使本工程或材料、承包人设备、施工机械在现场或其附近或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破坏或损害应得到的付款,以及在施工方面产生的附加费用;

⑥承包人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装备的合理开支;

⑦承包人的员工在合同终止时合理的遣返费;

⑧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款额。

2)业主违约

当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不能履行合同,或因业主干涉,阻扰拒绝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明致使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受雇时,监理工程师应澄清下述内容,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途终止的支付证书。

①本款(1)中的全部内容

②由于合同终止给承包人带来的后果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3)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或承包人已经违反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业主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本工程,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上述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他们认为合适数量的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在业主进驻现场和终止本合同之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查询问,尽快确认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以及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3、工程交工结算

在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42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交工结算单,并附下列证明文件,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后,签发中间支付证书:

1)、合同规定直到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为止,按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

3)、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项下(整个合同)到期应付给他的各项款额的估算值,且应在完工结帐单内单独填报。监理工程师应核证此支付,并报业主审批。

4、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结算后21天(或专用条款数据表中另有规定的天数)内,应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他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并报业主审批。业主应该在收到该期中支付证书后21天内或在投标书附录中另有规定并以此为准的天数内,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业主应按合同规定退还履约担保给承包人。

第十六条  最终支付

1、在业主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天之内,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算单草案,并附上涉及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以及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款项的证明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期中支付证书及相应的一系列图纸、计算资料、文件、发票等。

2、监理工程师应对整个工程各个阶段的计量与支付进行澄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所有支付的项目进行核实,防止漏项和重复,尤其注意那些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引起费用增加的项目;

②对所有工程数量、单价与费用计算进行复核;

③对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变更与费用索赔,价格调整等事宜进行清理与审定。

所有与结算单草案有争议的项目,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进一步核实,对结算单草案作出双方同意的修改,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后结算单。在收到最后结算单14天后,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按照合同最终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总额、对业主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业主欠承包人或承包人欠业主的差额,并报业主审批。

3、业主应该在收到该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第五章  工程合同单价的约定与调整

 

第十七条 业主在与承包人合同谈判时,应充分注意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对低于业主的控制价单价30%以上或高于20%以上的细目,要求在总的合同价不变的情况下对该单价进行重新确定。

第十八条  变更工程的单价的确定,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单价变更。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业主可以当时材料单价、部省发布的预算定额、费率标准计算的单价作为最高限价,经双方协商确认变更单价。

第十九条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细目所列的“金额”或“合价”超过签约时有效合同价格(扣除暂定金后的值)的2%,而且该支付细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应重新确定该支付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该支付细目新的单价不得高于业主的控制价单价20%以上或低于30%以上。

第二十条  签发交工证书时,发现结算价(不包括暂定金额和物价因素价格调整)的增加或减少超过签约时“有效合同价格”的15%,业主应确定一笔管理费调整额,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加到合同价格上。这笔管理费调整额只依据上述增加或减少超过15%的那部分款额,调整比例为5%。

 

第六章  工程计量与变更台帐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计量台帐是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依据统一的项目编码规则,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并以能独立计量支付的细目来表现项目构成的(数据结构)表格。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计量台帐的编制

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的新改建工程计量支付必须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工程计量台帐。工程计量台帐必须按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湖南省公路工程计量台帐编制办法》编制(另行发布)。

1、 工程计量台帐的基本形式,由台帐编码、序号、起讫桩号、细目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图号、备注组成。

2、 台帐编码由十四位代码组成,第1、2位表示项目号,第3、4位合同号,第5位为单位判别码,第6、7位为第一级分类码,第8位为第一级分类序号,第9位为第二级分类码,第10、11位为第二级分类序号,第12位为第三级分类码,第13、14位为第三级分类序号。

3、工程的归类根据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按总则、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互通立交工程、隧道工程、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八大类进行汇总管理,各大类按以下进行细分:

1)总则分保险、竣工文件、临时工程、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等;

2)路基工程分路基挖方、路基填方、特殊路基处理、涵洞、通道、排水工程、防护工程、其他工程;

3)路面工程分底基层、基层、面层、中央分隔带、路肩、其他工程;

4)桥梁工程分每座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再分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防护工程、引道工程;

5)隧道工程分每座隧道,再分洞身开挖、洞身衬砌、洞口及其他、路面、导洞;

6)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分护栏、隔离设施、标志、标线、预埋管线、收费设施、地下通道、其他;

7)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分草种、草皮、乔木、灌木、声屏障;

8)互通立交工程分每座桥、每条匝道。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文件后,必须要求承包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本合同段工程项目按工程计量台帐分类方法分解工程量,编制工程计量台帐。当工程计量台帐与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有出入时,应对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修改,并形成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各合同段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汇总项目总金额(扣除暂定金后的值),与签约时有效合同总价比较,按照《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审批权限与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的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将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经批准后,业主应于15日内上报工程计量台帐及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高速公路项目需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国省道干线公路项目需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直管项目还需报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在报送电子文档的同时应报送合同文件。

 第二十五条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的新、改建工程应按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编制设计变更台帐及上报。

 

第七章  工程结算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与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文件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提请调解的合同纠纷。

3、调解不成,业主与承包人均可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可由各级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或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受仲裁、法院、检察机关委托,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可对合同造价纠纷提供法定技术经济鉴定。

 

第八章  计量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新、改建工程,计量支付必须使用经省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认可的标准软件。通过该软件将构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和承包人四级动态信息网络管理体系,起到规范项目工程计量支付行为,及时提取技术经济指标的作用,并可作为工程决算编制依据。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支付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特殊分包人(含农民工)或供货人支付证明,确认先期的支付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业主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分包合同(或供货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

第三十条  从事计量支付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1、受委托编、审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或在工程结算中参与争议处理的社会中介机构,无相应资质证书,不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咨询业务的;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量,高估冒算、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不按合同单价计价、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工程结算的;

3、业主单位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计量与支付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全省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和独立大桥等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新、改建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无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计量支付工作。计量支付工作人员必须在所编制或审核的计量支付文件上签名并加盖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章,并应对所编制或审核的计量支付文件负责。

第三十二条  从事计量支付的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合同文件规定支付,清正廉洁,努力工作,勇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成绩突出的计量支付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从事计量支付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或收回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计量支付人员有虚报、故意多报计量工程数量及同一工程实体重复报送计量等欺骗监理和业主的行为。

2、监理单位计量支付相关人员不核实检查计量数量,导致出现多计、超计及重复计量等现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3、业主单位计量支付人员不认真核查计量支付文件,导致出现多计、超计及重复计量等现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4、不按规定在计量支付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5、无证编审计量支付文件和伪造、出卖、转让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6、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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