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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标准编号:GB 50755-2012 标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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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批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5-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2.4、11.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steel structures

GB 50755-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6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5-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1.2.4、11.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2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是钢结构工程施工的通用技术标准,提出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和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并作为制订和修订相关专用标准的依据。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借鉴了有关国外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施工阶段设计、材料、焊接、紧固件连接、零件及部件加工、构件组装及加工、钢结构预拼装、钢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涂装、施工测量、施工监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部;邮政编码:100037;电子邮箱:gb50755@cscec.com.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赫普(中国)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江苏有限公司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毛志兵 张琨 肖绪文 王宏 戴立先 陈振明 张晶波 周观根 吴欣之 贺明玄 侯兆新 路克宽 鲍广鉴 费新华 陈晓明 廖功华 庞京辉 孙哲 方军 马合生 吴聚龙 秦杰 吴浩波 崔晓强 刘世民 卞若宁 李小明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马克俭 陈禄如 汪大绥 贺贤娟 杨嗣信 金虎根 柴昶 范懋达 郭彦林 王翠坤 束伟农


1 总 则

1.0.1 为在钢结构工程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0.3 钢结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进行质量验收。

1.0.4 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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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设计文件 design document

  由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变更文件等技术文件的统称。

2.1.2 设计施工图 design drawing

  由设计单位编制的作为工程施工依据的技术图纸。

2.1.3 施工详图 detail drawing for construction

  依据钢结构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绘制的用于直接指导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的细化技术图纸。

2.1.4 临时支承结构 temporary structure

  在施工期间存在的、施工结束后需要拆除的结构。

2.1.5 临时措施 temporary measure

  在施工期间为了满足施工需求和保证工程安全而设置的一些必要的构造或临时零部件和杆件,如吊装孔、连接板、辅助构件等。

2.1.6 空间刚度单元 space rigid unit

  由构件组成的基本稳定空间体系。

2.1.7 焊接空心球节点 welded hollow spherical node

  管直接焊接在球上的节点。

2.1.8 螺栓球节点 bolted spherical node

  管与球采用螺栓相连的节点,由螺栓球、高强度螺栓、套筒、紧固螺钉和锥头或封板等零、部件组成。

2.1.9 抗滑移系数 mean slip coefficient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滑移时,滑动外力与连接中法向压力的比值。

2.1.10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structure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stage

  在钢结构制作、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为满足相关功能要求所进行的结构分析和计算。

2.1.11 预变形 preset deformation

  为使施工完成后的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几何定位的控制目标,预先进行的初始变形设置。

2.1.12 预拼装 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形状和尺寸是否满足质量要求而预先进行的试拼装。

2.1.13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

  制作或安装时现场的温度。

2.2 符 号

2.2.1 几何参数

  b——宽度或板的自由外伸宽度;

  d——直径;

  f——挠度、弯曲矢高;

  h——截面高度;

  l——长度、跨度;

  m——高强度螺母公称厚度;

  n——垫圈个数;

  r——半径;

  s——高强度垫圈公称厚度;

  t——板、壁的厚度;

  p——螺纹的螺距;

  △——接触面间隙、增量;

  H——柱高度;

  Ra——表面粗糙度参数。

2.2.2 作用及荷载

  P——高强度螺栓设计预拉力;

  T——高强度螺栓扭矩。

2.2.3 其他

  k——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有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3.0.2 钢结构工程实施前,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重要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应组织专家评审。

3.0.3 钢结构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3.0.4 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应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查;当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

3.0.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时,应使用有效计量器具。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统一计量标准。

3.0.6 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且应在合格检定有效期内。

3.0.7 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

  1 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实行工序检验;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

3.0.8 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结构,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且应经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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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工阶段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和验算、结构预变形设计、施工详图设计等内容的施工阶段设计。

4.1.2 进行施工阶段设计时,选用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等的有关规定。

4.1.3 施工阶段的结构分析和验算时,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荷载应包括结构自重、预应力等,其标准值应按实际计算;

  2 施工活荷载应包括施工堆载、操作人员和小型工具重量等,其标准值可按实际计算;

  3 风荷载可根据工程所在地和实际施工情况,按不小于10年一遇风压取值,风荷载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当施工期间可能出现大于10年一遇风压取值时,应制定应急预案;

  4 雪荷载的取值和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5 覆冰荷载的取值和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6 起重设备和其他设备荷载标准值宜按设备产品说明书取值;

  7 温度作用宜按当地气象资料所提供的温差变化计算;结构由日照引起向阳面和背阳面的温差,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 50135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本条第1~7款未规定的荷载和作用,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

4.2.1 当钢结构工程施工方法或施工顺序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2.2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的荷载效应组合和荷载分项系数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等的有关规定。

4.2.3 施工阶段分析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0.9,重要的临时支承结构其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

4.2.4 施工阶段的荷载作用、结构分析模型和基本假定应与实际施工状况相符合。施工阶段的结构宜按静力学方法进行弹性分析。

4.2.5 施工阶段的临时支承结构和措施应按施工状况的荷载作用,对构件应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刚度验算,对连接节点应进行强度和稳定验算。当临时支承结构作为设备承载结构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当临时支承结构或措施对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交原设计单位确认。

4.2.6 临时支承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经专家论证。

4.2.7 对吊装状态的构件或结构单元,宜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动力系数宜取1.1~1.4。

4.2.8 索结构中的索安装和张拉顺序应通过分析和计算确定,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计算结果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2.9 支承移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或楼面,应进行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当支承地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应进行边坡稳定验算。


4.3 结构预变形

4.3.1 当在正常使用或施工阶段因自重及其他荷载作用,发生超过设计文件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设计文件对主体结构提出预变形要求时,应在施工期间对结构采取预变形。

4.3.2 结构预变形计算时,荷载应取标准值,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4.3.3 结构预变形值应结合施工工艺,通过结构分析计算,并应由施工单位与原设计单位共同确定。结构预变形的实施应进行专项工艺设计。


4.4 施工详图设计

4.4.1 钢结构施工详图应根据结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编制,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当需要进行节点设计时,节点设计文件也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4.4.2 施工详图设计应满足钢结构施工构造、施工工艺、构件运输等有关技术要求。

4.4.3 钢结构施工详图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总说明、构件布置图、构件详图和安装节点详图等内容;图纸表达应清晰、完整,空间复杂构件和节点的施工详图,宜增加三维图形表示。

4.4.4 构件重量应在钢结构施工详图中计算列出,钢板零部件重量宜按矩形计算,焊缝重量宜以焊接构件重量的1.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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