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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答复政务咨询

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答复政务咨询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复相关政务咨询。


以下为答复部分内容:

问:《办法》中第二十一条 要求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000米的。那么铁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等除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配备项目安全总监是什么要求,另外2026年3月26日之前的已中标项目是需要执行新办法还是执行老办法?2026年3月26日后投标时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投标时或提交投标文件时需要配备相关人员吗?

答: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遵照执行本《办法》,不受其原中标时间影响。涉及铁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等专业工程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问:《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问题1:按照理解,以上描述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包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理解是否正确?

问题2:根据了解的中X集团某三级机构安监人员信息,满足注安(含初级)、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安全B证,需先考取并注册一建、二建后方可考取)条件的项目安全总监占比较低,分析行业平均水平,预计会更低,《办法》旨在推进更好安全履责,保障安监人员权益。请问在编制本项要求以及如何执行落地层面,是否有更多的考虑和解读。

问题3: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而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中也有类似描述,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实际执行情况差异大,总体执行较差,再次强调本项要求,是何考虑,如何一体化推进落地?

答:问题1.凡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类别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人员,无论初级或中级,均符合项目安全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

问题2.项目安全总监B证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不要求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务标注为“项目安全总监”。为稳妥推进新规定的落地执行,本《办法》设置过渡期,自2026年3月26日起正式施行。

问题3.为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度有效落地,要推动项目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派驻项目部,即:人员由企业统一选聘、合同与企业签订、薪酬由企业发放、考核由企业主导,使其在项目中具备相对独立的监督职权,增强履职的权威性和客观性。由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制度因地制宜落地。


问:根据《办法》第五条,项目安全总监定义为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总监职责,请问安全总监是否还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还需要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答:项目安全总监(持B证)不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C证),应当履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安全总监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问: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满足以下要求: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进行配备吗?

答:不可以,分包单位应按照该条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在建工程项目在该《办法》实施前,是否需要按该《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

答:凡于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遵照执行《办法》。在此之前,仍可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问:作为一名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新颁布的《办法》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是要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负责人每人均带班检查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还是合计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如每人均需满足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平均每人每周需带班检查1次,频次是否过大?对于以上岗位齐全,但施工项目较少的企业来讲,一线项目将疲于接受检查。

答: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年带班检查的时间不得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本次修订延续了原《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要求。


问:《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要求项目安全总监需要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但是目前各地区办理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前置条件是要持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意味着项目安全总监需要持有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后续是否会针对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并且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开辟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条件?


答:项目安全总监B证凭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类)报考,不要求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职务标注为“项目安全总监”。

问:根据《办法》要求: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问题:想请问一下,1.这里的分包合同是否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那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是不是也是参照这一条进行配置?2.假如总承包单位分包了一家消防专业分包单位按人数配置专职安全员后,这个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又分包了消防劳务分包单位,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和消防劳务分包单位是否都应该同时按上述配置专职安全员,是否有重复配置的?

答: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均属于该条所规定的分包行为,有关单位均应按照该条要求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复配置的问题。


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要求“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请问在北京市,该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必须是持C1证件的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件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否满足文件规定?若在北京市外的省市,该“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哪些有效证件?

答:无论是北京市还是其他省市,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C1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C3证不能替代C1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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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和项目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和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含安全总监)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企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考核标准等内容,组织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带班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安全总监。

第八条 企业安全总监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考核,具备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第九条 企业安全总监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专职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落实领导带班检查制度,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九)督促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十)监督指导企业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险情)调查。

未设立企业安全总监的,应明确固定的岗位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带班检查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检查时间不少于企业全年施工时间的25%,相关检查记录分别在企业和项目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确认,不得委托他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安全总监应当协助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企业分管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分管单位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和落实企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上述基础上,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和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督促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防治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开展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组织或者参与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险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八)督促落实企业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

(九)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第三章 项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等内容,加强对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职,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七)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带班生产制度,督促、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落实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八)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九)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均应当落实带班生产制度,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书面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配备安全总监的,正常施工期间,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委托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其外出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及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七)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施工期间在岗履职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项目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项目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5万平方米,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少于1人;

2.5000万~2亿元的项目不少于2人;

3.2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少于3人,且每增加2亿元,应当至少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在前款所述基础上,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且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满足下列要求:

1.5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人;

2.50人~200人的,配备不少于2人;

3.2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1%,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同时实施多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企业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更,及时报备。项目建设期间,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履行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应当组织建立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逐项明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的整改、处置工作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行闭环管理,逐项销号。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督促、检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险情处置工作,跟踪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险情处置进展,直至隐患整改、险情处置工作完成并销号。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项目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项目经理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期间,应当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和施工安全日志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监督考核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兼职安全巡查员、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险情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企业应当对报告者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牵头组织分包企业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分包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班组的安全巡查员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全量动态更新和共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信息,并以电子证照为载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满6个月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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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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