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 房屋装修活动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用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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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装修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房屋安全。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不得施工。
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加固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部分条款:
经鉴定房屋需要进行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将房屋加固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房屋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房屋加固工程竣工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