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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中工程索赔应对措施


FIDIC合同中工程索赔应对措施

1.1 索赔的定义 

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的履行施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就具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两种。合同双方向对方提出的索赔是广义的索赔。而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索赔是指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这就是狭义的索赔。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力要求,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得到的合理偿付,而不是无理的争利。对这句话,我理解为:索赔一词并非一些人想象中的贬义词,它是一种补偿,而并没有任何的惩罚的意味。 
1.2 引发索赔的因素 
总的来讲,只要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都可以成为索赔的重要原因。常见的有下列六种: 
1、工程师或者业主方面原因引起的索赔 
(1) 工程师下达开工令过晚 
(2)业主履约不力或违约 
(3)工程师或业主指令错误 
2、合同缺陷引起的工程索赔 
工程缺陷包括图纸、规范、技术资料等所有招标文件及与招标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通知、纪要、细则等)的缺陷。常常表现为不严谨,甚至相互矛盾。按照FIDIC规定,合同文件的解释权归工程师,但若因此而增加了承包商的费用,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因为承包商不是合同的起草房,因而部队合同缺陷负责。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含糊的语言应作为不利于其草方的解释。 
3、不利的现场条件 
现场地质、水文条件与招标文件描述的情况有了重大差异。如,招标资料显示没有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岩石,没有水的地方出现了水,或者岩石类别、水位标高与资料不符等等。实践中,此类索赔往往最难解决。因为承认承包商遇到了不利的现场条件,就等于承认了该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存在严重缺陷,这既牵涉到业主的责任,也牵涉到勘测者的责任。 
4、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非承包商原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内容变更及工程范围变更等。此类索赔时索赔事项中最大量、最普遍的索赔。索赔的理由是增加或减少工作量,工程标准提高,施工难度增大,施工顺序改变而虚更换或增加设备等。 
5、赶工 
赶工又称“加速施工”。可以索赔的赶工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比原合同规定提前完工;二是工期发生了可原谅延误(即非承包商原因引起),但工程师仍按原定日期完工。 
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损失是指动乱(非承包商内部)、战争、炸弹、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核物质、核装置等引起,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自然力作用(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等)引起的损失。 
1.3 FIDIC合同条款下索赔的分析 
1、工期索赔 
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1.3.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①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常见的一类索赔。 
②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③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④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⑤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⑥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工期和费用是承包商索赔的两大目标,承包商工期索赔的根本目的也是获得费用补偿或者减少延期损害赔偿的数额,因此,承包商工期索赔的根本目标就是获得费用补偿。 
从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定义可以看出,如果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只要费用索赔有合同依据、完备的证据支持和合理的计算方法,费用索赔就很容易成功;如果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费用索赔就存在一定难度,这主要是工期索赔中,责任认定的划分存在一定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就必须综合考虑。承包商在进行索赔时,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相互交换,通过明确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相互关系,在综合分析两种索赔的可行性和最大可能获得利益后,做出合理的索赔决定。 
1.4我国公司的应对措施 
自从加入WTO以后,我国公司进入其他国家承包工程的“门坎”将降低,同时外国公司进入中国的机会也更多,国内市场将会面临更多的国际工程。在国际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以“伙伴关系”来处理各方关系, 尽量化解矛盾。但是也应看到矛盾和争端是不可避免的 ,因而了解国际上解决争端的新方式 ,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1. 抓紧学习和熟悉DAB/DRB这一新的争端解决方式。 
WTO规定,凡贷款工程项目金额超过5000万美金的必须采用DRB方式,1000-5000万美金的可采用DRB、DRE(一位争端审议专家)或FIDIC“红皮书”中工程师解决争端的办法。因此我们应抓紧学习和熟悉DAB或DRB,一方面学习这些新的合同条件,另一方面,应该总结学习国内几个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实施DRB的经验。 
2. 各公司(特别是大公司)应该设立一个“专家库” 。 
由于世行的招标文件基本要求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各方推选一名 DRB委员, FIDIC的合同条件要求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共同任命DAB委员,如果事先没有准备 ,届时将会很被动。 
因此,各公司应该有一个“专家库”,包含各国的专家,这些专家在业务方面要通晓合同管理,还应有技术专长,或是工程造价管理专家,或是法律专家;在思想方面要求作风正派、公正无私。这些专家最好和公司没有过多业务往来,特别是当前不能有经营和经济上的往来。按照上面的条件准备一个中外专家库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早作准备。也可考虑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和各大公司共同准备一个“专家库”, 由大家分享。 
3. 建立决策支持系统。 
承包商可以通过决策支持系统获得进行索赔的原始资料,为索赔决策提供证据基础。承包商最终的索赔报告,是在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后做出的决策,如果承包商的决策支持系统中有相关的索赔案例,承包商可以根据案例索赔的策略和结果开阔索赔的思路,从而大大提高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说,建立索赔决策系统也是承包商索赔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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