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85号,裁判法官谢勇、杜军、朱燕,案例发布日期2020年3月6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洪利高速公司
承包方:北京路桥公司
案涉工程:湖北省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第一标段),长约26KM,中标价格为2636648152元,工期为42个月。
争议焦点:
1、是否存在赶工?如果存在赶工,赶工措施费是多少?
2、是否存在停窝工?如果存在停窝工,停窝工损失是多少?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关于赶工费
1、 2014年4月23日,北京路桥公司接到洪利高速公司发出的《关于编制倒排工期总体进度计划的通知》(鄂洪利司【2014】78号),主要内容为:根据目前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及2015年底通车的目标,编制倒排工期进度计划表,并于4月25日前上报总监办审核、汇总,由总监办在4月28日前报项目公司。上述事实表明,北京路桥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工期进度滞后的事实,并且洪利高速公司要求各标段项目部以2015年年底通车作为目标,倒排工期总体进度计划,洪利高速公司关于案涉工程不存在赶工事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根据案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11.6条、《通用合同条款》第11.6条的约定,洪利高速公司应当承担北京路桥公司因为了提前竣工,修改合同进度计划而由此增加的费用。在北京路桥公司提交的赶工措施费索赔中,其项目经理徐海英在该《索赔意向通知书》上签名,王咏辉签名确认驻地监理组收到该意向通知书,并经审核后同意上报。
3、2014年6月1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翔飞公司递交了第1期《索赔通知书》,项目经理徐海英签名,由王咏辉代表驻地监理组签收,并经审核后同意上报。同日,徐海英在《索赔申请单》签名,孔静代表总监办签收;6月21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本次索赔请求(45634399元,含税金);6月25日,聂天彪代表项目公司(即洪利高速公司)签收。6月23日,王咏辉在《索赔/金额审批单》签名,6月24日,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字,认可经核算,本次索赔金额为45634399元;6月27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时任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该部分索赔,并报请董事会审批。
4、北京路桥公司还提交了由杨睿制作,项目经理徐海英签名的本期《工期缩短赶工措施索赔费用汇总表》,以及《赶工增加临时便道、便桥费用表》《赶工增加圆管涵费用表》《赶工增加临时用电工程费用表》《赶工增加临时用地费用表》《赶工增加场地硬化费用表》《赶工增加模板费用表》等作为证明材料,制表人杨睿、复核刘胜、驻地监理组长王咏辉、总监办孔静均签名确认。此后,北京路桥公司继续按照上述索赔程序,通过翔飞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共计提出5期索赔请求,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经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最终签字审核确认,同意赶工措施费累计索赔金额为146672151元。
5、陈春林作为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其被公司董事会免除职务的决议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故陈春林在上述《索赔/金额审批单》签名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洪利高速公司承担。二审期间,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单据的证据。一审判决以经洪利高速公司时任总经理陈春林审核签字确认的累计赶工索赔金额146672151元,作为认定北京路桥公司的赶工措施费的最终索赔金额,并无不当。对于洪利高速公司关于其不应当向北京路桥公司支付赶工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停窝工损失
1、2015年4月28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并抄报总监办《关于请求尽快支付工程款的报告》(洪利一标【2015】21号),载明主要内容为:根据支付报表计算至3月25日,洪利高速公司约定支付工程款10.8亿元,欠款1.84亿元;至4月25日,应当支付11.4亿元,欠款2.44亿元;目前一标段项目部总计资金缺口1.9亿元(欠付材料款1.1亿元、劳务费0.5亿元、其他款项0.29亿元),请求尽快支付工程款。6月3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并抄报总监办《关于未及时支付工程计量款造成停工的报告》(洪利一标【2015】32号),主要内容为:资金缺口大、欠款多,材料供应严重不足,已经出现部分班组停工现象,请求尽快解决欠付款项的支付问题,以确保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另附加停工统计表、照片。
2、因洪利高速公司未依约支付案涉项目计量工程款,2015年6月3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洪利高速公司递交,并抄报总监办《关于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生产的紧急报告》(洪利一标【2015】33号)、《关于急需资金维持社会稳定的紧急报告》(洪利一标【2015】56号)、《关于申请支付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的报告》(洪利一标【2015】58号),请求解决欠付工程款问题。
3、2015年8月17日,北京路桥公司向湖北省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洪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回复》(洪利一标【2015】60号)、2015年10月15日,洪利高速公司向总监办、各标段项目部下发《关于要求维护人员及设备等施工力量稳定的通知》(鄂洪利司【2015】199号)、以及前述北京路桥公司为了催促洪利高速公司尽快支付欠付工程款所发出的相关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洪利高速公司存在欠付案涉工程款的事实。洪利高速公司没有履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合同义务,其欠付工程款的行为不但影响案涉工程的施工进度,并且最终导致湖北省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解除其特许经营权。
4、2015年5月24日,北京路桥公司根据《通用合同条款》(2007版)第17.3.3条、第22.2.1条、第23.1条的约定,向翔飞公司递交《索赔意向书》,就机械设备停滞费、人员窝工费及工期等事项,提出索赔,项目经理黄智军、驻地监理组王咏辉签名,并同意经审核上报。
5、2016年5月26日,北京路桥公司向翔飞公司递交《索赔通知书》;同日,递交《索赔申请单》,总监办孔静签收;林宜豪代表总监办签名,并同意索赔申请。此后,王咏辉在《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上签名,并载明经审核,索赔申请依据合理,证明文件齐全,同意上报;林宜豪亦签名确认,经核算,索赔费用为8731716元,工期顺延28天。
6、2016年6月4日,陈春林代表项目公司(即洪利高速公司)签名,并经审核确认,同意本次索赔金额为8443783元,请董事会审批。
7、北京路桥公司还提交了由项目经理黄智军签名,何龙制表的《停工索赔费用汇总表》(2015年4月27日-5月24日);以及机械组长、工区长共同签名的三个工区《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统计表》《路面工区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统计表》;由工区长、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名的三个工区《民工窝工费》《路面工民工窝工费》统计表;何龙制表、刘胜复核的《机械设备停滞台班统计表》《人员窝工工日统计表》等证明资料。
8、北京路桥公司依据上述索赔程序,连续向洪利高速公司提出停窝工索赔主张,共计19期,累计主张索赔金额334110077元(工期584天),经总监办核算,并经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同意的累计索赔金额为323,092,619元。
9、洪利高速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陈春林于2015年12月7日被免职,却对截止2016年11月30日陈春林签字的停窝工损失予以确认,相互矛盾。但是,洪利高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免除陈春林职务一事通知了北京路桥公司,而且洪利高速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认可在免除陈春林职务之后,案涉工程部分工程进度款仍由陈春林签字后进行支付。故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北京路桥公司系在知道陈春林被免职的情况下,仍向其申报停窝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洪利高速公司董事会免除陈春林职务的决议不能对抗北京路桥公司。
(三)最高院终审结果
维持湖北高院(2017)鄂民初29号一审判决——赶工期间措施费共计人民币146672151元和工程停工、窝工期间损失共计人民币325946982元
四、启示与总结
1、本案为了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2014年4月23日洪利高速公司通知北京路桥公司倒排计划赶工,洪利高速公司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累计同意赶工费146672151元。法院依据双方确定的赶工费146672151元进行判决,就赶工费金额认定问题从证据角度讲没有问题。停窝工金额根据洪利高速公司总经理陈春林签字确认同意的累计索赔金额为323,092,619元,从证据角度讲也没有问题。但问题是赶工计划和赶工费是否实际履行,赶工费和停窝工费是否存在重复?
2、赶工的目的是“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即洪利高速公司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对价是给北京路桥公司支付赶工费146672151元,这是合同应然状态。
3、如果实际情况是洪利高速公司没有支付赶工费146672151元,北京路桥公司也没有赶工亦或没有按照赶工计划进行投入,2015年底通车目标也没有实现,这是合同的实然状态。
4、虽然双方对赶工计划和赶工费用进行了约定,但是实际双方没有履行,洪利高速公司合同目的“实现2015年底通车目标”没有实现,洪利高速公司还有支付对价的义务吗?
5、本案2015年底通车目标并没有实现,原因有洪利高速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有2015年4月28日《关于请求尽快支付工程款的报告》等证据证明,亦即双方的赶工计划并未得到执行,法院支持了停窝工损失,洪利高速公司还有全额支付赶工费146672151元的义务吗?
6、如果北京路桥公司按赶工计划进行了实际投入(人员设备等),因洪利高速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现场存在停窝工的事实,那么北京路桥公司按赶工计划进行了实际投入已经(人员设备等)已经在停窝工索赔中得到弥补,亦不能再要求支付赶工费,重复计算。
7、本案索赔成功的关键是索赔洪利高速公司已经审批确认,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证据进行判决。本案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敢批,法院敢判。如果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会批,即使批了,政府审计也通不过,法院也未必这么判。
8、创纪录的索赔——1.4亿赶工费和3.2亿停窝工损失最高院终审定案,实属罕见。
工程窝工、中途停工及停建结算索赔处理方案
1、索赔处理原则及依据
1.1总则
1.1.1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1.1.2本办法使用于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的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的损失应该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
1.1.3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
1.2补偿原则
1.2.1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的原则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
1.2.2事前没有约定补偿原则的,双方可另协商处理。
1.2.3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索赔处理的事件
2.1事件产生原因分类
2.1.1 建设工程承包商窝(停)工原因
2.1.1.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
2.1.1.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建设单位书面手续)
2.1.1.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
2.1.1.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
2.1.1.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
2.1.1.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
2.1.1.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
2.1.1.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
2.1.1.9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弄清楚合同关系),分包单位工作面移交迟延而影响停窝工;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两个概念弄清楚;
2.1.1.10
2.1.2建设工程建设方窝(停)工原因
2.1.2.1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而停工。在管理过程中停工原因必须分析、明确,参与单位必须命令一致,具备相关书面文件,找到索赔源头;
2.1.2.2分包单位(总包发包)工作面移交迟延而影响停窝工;
2.1.2.3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影响工期;
2.1.2.4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而影响工期;
2.1.2.5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
2.1.2.6总承包组织协调原因,造成现场吵架、打架等事件而停窝工;
2.1.2.7注意闹市区环境、噪声影响的停工,施工进度的放缓,从而影响总工期;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积极协调非常重要。
2.1.2.8避免高考、中考影响,导致窝工影响总工期,总包单位自行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投标时均该考虑。
2.1.3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
2.1.3.1区域性的政策性文件导致停工,建设单位的确认与积极协调,为总工期做好伏笔;土方挖运限行、行政检查、政府大型活动举办等。
2.2索赔具体事件归集
严格区分停建,后期续作和停建完全移交两种情况,索赔具体事项完全不同;
2.2.1人工
2.2.1.1劳务人员:人工定价争议,劳动力组织不力、资源配给不当或突生变更,工序衔接混乱、矛盾影响,相互工作面影响,存在再分包,工作界限及范围存在争议,劳动力带班不作为等,导致进度难以保证。
2.2.1.2管理人员:工期延误,停工期间未产生产值或产值减少,管理取费不足,存在索赔损失。
2.2.1.3保卫:工期延误,停工期间未产生产值或产值减少,安全文明取费不足,存在索赔损失。
2.2.1.4普工:过程普工费用,退场普工辅助费用
2.2.1.5信息价格(人工)变动
办理签证(时间推移,条件变化);
实际价格不变,信息价调减;
实际价格调增(现场具体情况而定,时间、工程量、班组是否更换等),信息价调减或不变。
注:查找人工费用调整的政策文件。
2.2.2材料
弄清楚承包工程的工作范围,细节内容,提前做好材料采购合格供方考察评定、询价,分包单位和各方考察评定、询价,以避免影响施工程序安排。
2.2.2.1周转材料:架管(型号)、扣子(型号)、顶托、型钢(型号)、钢丝绳(型号)、绳卡、卸料平台、工具化型材、脚手板、模板(厚度要求)、木方;
注: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钢管、扣件、型钢等二次搬运费索赔
2.2.2.2实体材料
材料资金积压导致资金成本增加;
2.2.2.3工程现场闲置原材料:以进货价格或者进货当月信息价计
2.2.2.4工程现场闲置半成品:半成品量+材料损耗量+制作费+搬运费+其他费用(EG:退场时,小工辅助费用)
2.2.2.5零星材料等采购及租赁计划准确完整
2.2.2.6运输费用
2.2.2.7运输问题必须考虑清楚,切底解决,保证配送及时,保证现场需要。
注:非长期合作伙伴,必须实地考察,弄清楚货源及供货商实力,弄清楚运输机械的实力,测算运输成本,尤其在郊县或偏远地区作业。
2.2.2.7信息价格变动
市场价格跟踪,实际成本控制;
信息价格的变化,分析走势,确定利弊;
进口材料(尤其是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汇率影响;
主动及时认价与定价,合同条件变化,有权利与各方进行协商处理,达到互补目的。
2.2.3机械
2.2.3.1大型施工机械(分清楚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详见设备清单附表)
2.2.3.2小型施工机械(分清楚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详见设备清单附表)
2.2.3.3发电机组(分清楚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详见设备清单附表)
2.2.4、临电、临水
窝工状态,给予补贴,按照临电临水施工费用8.0元/m2(成本测算数据,无依据)进行计算,按照合同工期测算每天临电临水费用,按照产值比[(拟定产值-实际产值)/拟定产值]进行补贴
停工状态按照实际使用进行结算
2.2.5临时设施
2.2.5.1弄清楚实际临设清单及费用,便于实际索赔结算;
2.2.5.2窝工状态,临设取费不够,可采取阶段性补偿,按照正常工期计算每天的临设费用与阶段滞后工期进行补偿;中途暂时停工状态,自购临设,应该计算折旧和维护费用,租赁临设,应该计算租金,且有最低租赁期限(在合同中应该体现);停建结算状态,应该记取全部临设费用(按照临设方案搭设完成了),作为施工单位来说,已经全部投入了。【可谈比例索赔】
2.2.6安全施工管理
窝工、中途暂时停工状态,自购(租赁基本不存在这种形式)临时用电设施设备,应该计算折旧和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设备二次运输及安拆费,弄清楚是否存在二次运输及安拆,弄清楚二次运输及安拆的原因、条件等;
停建结算状态,按照施工组织进度计划,记取拟定完成工程量的全部安全费用(按照临设方案搭设完成了),作为施工单位来说,该阶段所有的安全设施均已投入了,应记取该阶段全部安全施工费用。【可谈比例索赔】
2.2.7文明施工管理
窝工状态,可索取现场维护费用、保洁人员费用等补偿;中途暂时停工状态,可按照拟定施工计划而未施工部分工程量索取文明施工费用利息、维护费用、保洁人员费用;停建结算状态,应该记取全部文明施工费用,作为施工单位来说,基本上已经全部投入了。【可谈比例索赔】
2.2.8日常可能产生的工期索赔
2.2.8.1生产组织管理:因计划或调配不好,工作人员没有工作可做或不能发挥作用
2.2.8.2技术质量管理
2.2.8.3质量、安全行政监督(参与单位)
2.2.8.4周围环境协调
2.2.8.5夏季(高温)、冬季(浓雾)
2.2.8.6洪涝季节
2.2.8.7节假日
2.2.8.8高考中考
2.2.8.9环境整治
2.2.8.10质量验收(工序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2.2.8.11总部管理费(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讯设施、现场检查指导工作费用等)
2.2.9※工程资金成本索赔※
2.2.9.1弄清楚合同中预付款、履约保证金、付款条件、尾款支付、质量保证金、罚款及奖励等约定;
2.2.9.2明确公司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垫款约定、工程款拖欠支付、履约保函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2.2.9.3明确资金利息如何记取以及利息的延续性和完整性等;
2.2.9.4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首先解决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及履约保证金,再支付支付拖欠工程款,在收据或票据一栏注明;
2.2.9.5根据FIDIC合同条款,明确工程款拖欠或无力支付,施工单位所拥有的索赔权利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尤其注意的是,7天、14天、28天、56天、84天几个时间,索赔报告时效性、内容的完整性;
2.2.9.6停工期间履约保函延期的相关费用,根据开具保函的银行规定计算。
2.2.10利润的索赔
2.2.10.1工程处于施工状态,只要是建设单位原因引起了产值减少(利润减少),均可索赔。EG: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缺陷、技术性错误、业主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提供场地、现场窝工等
2.2.10.2工程停工状态不宜索赔利润,双方达成的协议,停工了就不存在施工,不存在付出,就不存在利润;工期延长不宜索赔利润,双方达成的延长协议,在工程产值中已经包含了利润。
2.2.11※工程保险费用的索赔※
弄清楚建安工程一切险和社会劳动保险工程开工时谁支付,若果施工企业垫付,停建结算退场时,注意从建设单位扣回,不要采取从下家施工单位扣除。
2.2.12工程材料价格与人工价格的索赔
2.2.12.1工程量的增减(合同规定);
2.2.12.2停工等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人工费用的增减【可谈比例索赔】
2.3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
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或者可以合法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窝工事实的确认形式主要有以下方法和措施:
2.3.1指令停工
建设方指令停工或者通过其工程监理向承包商下达停工指令,在这种明确窝工的情况下,应同时明确窝工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的具体状况明细。在此情况下,应当凭停工指令获得窝工的有效签证。
2.3.2窝工签证
建设方或其工程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但事实已产生窝工,承包商将窝工事实以及窝工所涉项目或工作面、窝工设备、窝工人员、窝工时段以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报告形式呈报业主或监理,在获得签证或者批复后,窝工事实即得到确认。在此条件下,施工方(包括分包商)应当特别注意窝工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窝工作为工程量的计价结算基础,在未获得建设方或者监理的窝工签证或者有效批注时,只能认为是客观事实,并且这种窝工事实极易为后续的施工行为所覆盖,导致取证困难,所以,应当谨慎地作好窝工签证,将事实窝工客观事实转变为窝工法律事实,以利于在协商、调处、仲裁或者诉讼时持有巩固的证据,使窝工结算和索赔得以实现。
2.3.3窝工公证
建设方或者其监理既未下发停工指令,又未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窝工工程量或报告进行签证确认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派遣公证人员代表公证机构专门就窝工客观事实进行现场公证,经公证机构勘估后以公证书形式对窝工事实进行公证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窝工和索赔的依据。
2.3.4证据保全
建设方或者监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既不下发停工指令,也不对承包商就窝工事实所呈报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报告进行签证或批复确认的,承包商拟就窝工损失提起诉讼或者已在诉讼过程中的,承包商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提取的有关规定,以承包商难以获得有效证据,且该证据系案件核心事实为由,申请法院依司法职权调取和保全与窝工事实相关的证据,并以此对窝工证据进行司法固定。
2.3.5协商确认
建设方或其监理与承包商(包括总包商对分包商)针对窝工事实,在窝工项目或工作面明确的情况下,就窝工时段、窝工设备、窝工人员进行协商和谈判,最终就上述窝工事实达成协议或者会议纪要或者备忘录等形式,并以此对窝工事实进行确认。
3、窝工、停工时间确认要求
3.1弄清楚合同签订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书面确认开工时间、竣工验收通过时间(清楚工作范围)、合同工期、中途停工时间(停工协商时间、停工报告上报接收时间,如果不接收,公正送达,且公正费用索赔)、工程复工时间;
3.2 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的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的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者,视为同意该通知或报告中的停工(复工)日期。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实际停工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该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的证据。根据双方确认的停工日期或根据第六条确认的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3.3工程窝工、停工,均造成工期补偿、经济补偿,在合同竣工工期不变的情况下,要把窝工、停工的工期抢回来,肯定还需要计算赶工费用,如果建设单位不确认赶工费用,按照窝工、停工情况补偿工期,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3.4※周计划、月计划、总工期,既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部工作紧凑安排节省成本的途径。在施工合同中,有工期奖惩条例时,总包单位更应该紧凑、合理、可操作地计划和安排工期。总包单位均应将周计划、月计划、总工期以书面形式让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收,为窝工、停工工期及经济索赔做好伏笔;
3.5※工期索赔的重要性:工期索赔关系到经济损失、赶工费用及尾款的处理,只要存在就必须争取,关键节点工期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确认,否则采取公正送达,过程中就必须控制好节奏,让建设单位明白国有企业及项目部的操作模式,尤其是在郊县或二级城市,有利于工程的最终结果;
3.6※停工处置办法必须在停工方案中明确停工时间及期间,否则应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降低损失的措施。在FTDIC合同条件中,暂时停止施工,暂停时间已持续84天以上,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方可终止合同。发包方长期拖延付款,造成承包方停工达56天或84天之久,双方又未能对延期付款达成协议的,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以前的工程,停工时间可参照FTDIC合同条款按84天计算,以后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为了56d后的损失索赔打下伏笔,作为总包的遇见性来说,工程复工的可能性较小,可能成为“烂尾楼”,过程中必须以函件的形式向建设单位告知,执行减低损失的方案,建设单位不同意执行,有机会索赔,否则就应该按照降低损失方案进行处理。
3.6※窝工的判定:【窝工是否严重,可以按照产值比值,或者按照工期比值,或者按照人工费用比值来衡量】[(拟定产值-实际产值)/拟定产值可以表明人工、产值、工期滞后情况及窝工状态,值越大,窝工就越严重]。【可谈比例索赔】
4、索赔处理举证
把握趋势,能达成一致的,一定达成,尤其是判断会走到诉讼阶段的,即使有些约为降价,只要高于成本的,都应该签字确认;
行政部门、造价管理部门文件、询价文件;
公司函件、公司协调会议纪要及签到表、律师函件;
预算部门资料严谨、周密,依据充分,证明文件齐全,计算文件严密,现场签证确认单;
资料部门的往来函件、项目协调会议纪要及签到表、监理例会纪要及签到表、收发文薄、工期及经济索赔报表;
合同及协议(检验、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
检验、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索赔文件;
安全日志、施工日志、检查验收纪要、砼浇筑令、检验委托书等;
工资发放记录等;
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签证及其收发记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进度计划等;编制详细停工处理方案(明确时间、数量等);
现场影像资料、会议录音资料(录前告知);
注:安全日志、施工日志详细明确事件、时间(开始与结束)、地点(部位);
明确归档清单,包含工程资料归档、管理(安全与质量)资料归档、材料资料、索赔资料归档(每笔资料均应该完整);
索赔资料归档需要各部门联动,专门设定索赔资料档案袋。存在索赔事件,各部门均应对索赔资料进行分析、协调、补充,做到有理有据、档案齐全、档案完整,留存至工程结算。做到工程质量终身制、工程经济终身制,必须遵守的原则!!!!!!
5、窝工、停工损失的计算
5.1计算方法:实际费用、总费用(修正总费用)、定额清单组价
5.2细部计算办法及注意事项
窝工采用局部工期补偿(实际费用办法计):通过周计划、月计划、监理例会纪要则算,判定窝工程度,则算损失;部分窝工费用无法计算的,可采取总费用法,进行索赔,窝工总工期知道,测算出窝工费用。
窝工、停工后,如果总工期延长,存在工程资金利息(完成工程质保金、结算尾款等)索赔;如果总工期不变,存在赶工费用索赔。
5.2.1人工补偿费用计算
清单定额:每天管理费=正常管理费/合同工期×再考虑系数(结合停窝工时间及管理人员数量、工资水平考虑);工人工资:停工期间现场定额人工费×20%×停工时间(Max=56d,否则采取办法)。
实际费用法:管理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实际数量×工资水平(当地日平均工资)×停工窝工时间;工人工资:现场人工数量×信息价计日工工资×停工时间(Max=56d,否则采取办法);
5.2.2工地看护费用计算
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须的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的必须措施,该看护费应由发包方程承担。
清单定额:含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应该按照拟定产值取费;
实际费用法:现场实际成本费用计费(人数待商议,四川还没有相应规范标准)
EG(价格待议):施工现场面积在5000M2以内的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的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议确定,协商不成的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
5.2.3临时设施费的补偿
清单定额:根据临设方案,只要做了,应该全部产值取费;
实际费用法:现场实际成本费用计费【施工单位而言,Max(清单定额取费实际费用)】
5.2.3.1合同承包价中的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5.2.3.2未竣工或中途停工的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的方法计算
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的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
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的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 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的比例分摊
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临建面积)。(注意临设方案的重要性)
5.2.3.3工程已竣工结算(竣工验收设坎,便于收款)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和)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的临时设施费用计算。
5.2.4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
※注意清算材料量(剩余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工程实体未完成部分等,注意考虑损耗,测算如何索赔)
5.2.4.1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的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5.2.4.2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的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变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的且不能转移至其它工地的材料预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盖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的依据。
5.2.4.3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的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它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5.2.4.4材料价格(半成品)的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的人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
5.2.5周转材料停止补偿
5.2.5.1周转材料停止补偿的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的未浇混凝土和未拆除的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的模板和脚手架。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的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周转材料停止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止补偿费的依据。
5.2.5.2 模板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钢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周转次数。
木模板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量)*K]
模板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
注:损耗量,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5.2.5.3 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
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一次使用期/耐用周期)。
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
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
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附表中的周转次数)。
5.2.6 施工机械停职补偿
5.2.6.1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的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停滞机械补偿的依据;
5.2.6.2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
5.2.6.3根据5.2.6.2条计算方法所得任何一种机械的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的尚存净值;
5.2.6.4机械台班签证的办理非常重要,在多数工地均正在,一旦窝工或停工降水设备运作是少不了的。
5.2.6.5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其中明确,“零星工作项目”“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
5.2.6.6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机上人工四项费用。
5.2.7赶工费用计算
5.2.7.1赶工补偿费标准(200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
5.2.7.2赶工补偿费,是根据川建委价发(1999)0741号文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甲方要求乙方采取措施,使施工工期小于现行工期定额15%以上所增加的费用。
5.2.7.3赶工补偿费,其具体工程项目收取标准,由甲乙双方根据赶工补偿费标准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商定比例解决】
5.2.7.4赶工费计算方法
1、文件规定法(造价站、定额站相关文件);
2、合同法;
3、实际费用法(赶工方案+实际报价);
4、协商办法(补充协议);
5、奖惩办法。
5.2.7.5估算赶工措施费用
1、赶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为建安造价。
2、住宅工程:按文件规定调整以后的工期提前20%以内(不允许超过20%),则须增加2%~3%的赶工措施费。
3、高层建筑工程:按文件规定调整以后的工期提前25%以内(不允许超过25%),则须增加3%~4%的赶工措施费。
4、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它工程:按文件规定调整后的工期提前20%以内(不允许超过20%),则须增加2.5%~3.5%的赶工措施费。
5.2.7.6赶工费用清单
1、人工费:人工补贴费用
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加班费用、奖励、生活补助等;新增人数×当地日平均工资+夜间工资(新增人数×当地日平均工资)※40%(商定)
劳务工人集中投入、交叉作业、工作面减少、进出场费用、工作效率降低及不同程度窝工等;新增人数×工日单价(合同中规定或信息价)+夜间工资(新增人数×当地日平均工资)※40%(商定)
其他劳务人员工资:新增人数×工日单价(合同中规定或信息价)+夜间工资(新增人数×当地日平均工资)※40%(商定)
2、材料费用:周转材料及外加剂等
周转材料:按照实际计算
外加剂:根据工程量和配合比计算
3、机械费用:起重设备长时间高负荷运转(机械磨损及保养费用+人工费用)、发电机组、泵车、吊篮、运输机械(含材料运输)等;
4、安全文明费用:
工人夜间施工的夜餐费、夜间施工照明费、照明设备及灯具摊销费、周围环境安置费用等;按照实际计算或者待定比例取值;
5、临时设施费用:待定比例取值;
6、二次搬运费:待定比例取值;
7、规费和税金:规定费率取值。
5.2.8附则
5.2.8.1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的施工机械购置原值,使用年限的新旧程度计算。
5.2.8.2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补偿费均应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记取税金。
6、索赔函件要求及正确格式
6.1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之内)
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
6.2索赔文件(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28天之内)
6.2.1总述部分:索赔事件过程、相关单位损失及额外成本支出;
6.2.2论证部分:依据合同法规进行辩证,具有索赔权(重点);
6.2.3索赔计算:周密严谨、有理有据;
6.2.4证据部分:必要且充分。
往来函件必须严谨、周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运行正常和相互关系很和谐的情况下,只要存在窝工、停工,存在经济损失均应该以函件的形式上报,且努力的得到签收或确认,为窝工、停工事实做好伏笔,有备无患。尤其是在建筑工程环境复杂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
※项目工程每个部门必须将每次的索赔函件及其支撑资料一次性做到位,报预算部门备案,存档。
6.3过程索赔文件(每间隔28天之内上报一次)
注意索赔文件的一致性
6.4最终索赔文件
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内,上报总的索赔文件一次,注意索赔文件的一致性和逻辑性
7、工程项目索赔的组织机构
7.1公司团队:律师、造价、财务、工程部
7.2项目部门
执行经理、责任工长、技术负责人、预算部门(2员)、材料部门、资料部门(2员)
8、工程项目索赔处理的法规
8.1《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
8.2招标、投标文件;
8.3施工承包合同及协议、通用合同条款;
8.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8.5《劳动合同》
8.6定额造价文件等(费用、工期、信息价等)
8.7政府文件(当地日平均工资规定、造价站文件等)
8.8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就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制定了“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06)19号],其中明确,“零星工作项目”“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但同样又面临着“零星工作项目”窝工时间如何折算为具体台班数量的实际问题,更何况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似乎仅限于“零星工作项目”,而主体工程窝工却没有相应规范,虽然仅对零星工作项目作出如此规范性规定,但却是建设工程窝工索赔规范建设的一大步,对大中型建设工程窝工索赔具有抛砖引玉之功效。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规定了借贷资金法规上如何处理、如何计息的法律基础。
8.10搜索相关的索赔法律法规
9、索赔及催款策略
9.1索赔策略
施工索赔是建筑市场多次反复博弈产生的市场游戏规则。目前,在国际上常用的各种施工合同条件中,对索赔规则描述最有影响力的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索赔规则的精要之处在于对合同价或合同工期进行适当的公正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这不仅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各方有利,而且还能促进建筑经济的高效率与社会文明。
在我国建筑业界,索赔业务的开展,国内、国外存在较大的差距。作者认为,国内承包工程施工索赔,有待进一步提高业界对索赔理念的理解和认识,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通用和专用合同条件,并在政府和建设单位的采购指南中规定必要的遵循规则,才能促进国内承包工程施工索赔业务的正常开展。
在当今国内外工程承包工程低报价盛行的激烈竞争条件下,施工索赔恰似一种调整市场供求关系的"纳什均衡"。承包商如果不善于索赔,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和争取盈利,就可能无法生存下去。为此,承包商必须不断地提高和具备先进的合同管理、尤其是索赔管理水平,其关键在于培养和造就一批自己的合同管理技术人员和专家,使他们具备:强烈的索赔意识,;丰富的专业技术、合同、法律知识;出色的公关和运用外语工作能力。
从总体上讲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应该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项准则。客观性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导致的损失有证据;合法性是指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是指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或法令,或惯例上合理,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
施工索赔在实际操作中充满悬念和魅力,常常是喜忧愁参半,挑战和机会并存,因此要搞好施工索赔必须讲究策略和对策。所谓策略即是行动方式的集合,对策即是互为行动的策略。
索赔需要总体谋略。孙子兵法谋篇日:"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况乎无算乎。"古人之教诲,承包工程界前辈之经验及笔作者实践之体会,总体谋略是索赔成功的关键。一般来的讲要做作好索赔总体谋略,承包商必须全面把握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投资问题,即业主为项目准备了多少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何处,源头监管有什么限制,这些资金是否存在索赔空间,空间有多大等等。公司与此工程相关的实际经营状况;建设单位产业情况;索赔谈判和处理索赔事件的具体人员队伍;(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是索赔人际问题,即索赔当事人(业主、承包商)和涉及人(工程师及其他)的关系问题。在应用FIDIC合同条件的国际承包工程承包项目中,工程师对索赔有批准或拒绝的权利,但聪明的业主总是会在"白皮书"(顾主/咨询工程师服务合同)中对工程师的服务附加要求,所以承包商要想获得索赔成功,必须搞好与工程师和业主的关系。这样仍不能尽然,涉及索赔的人际关系一般还有其他方,如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银行方对项目的实施的监管力度很大,要派专门的项目协调员,国际开发协会(IDA)还有专门分管项目的工程师,这些人士往往能左右工程师,或业主对索赔的决定。又如国内承包工程,有业主的主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大型的项目还有界于业主和工程师之间的工程指挥部等等,关系更加复杂。总之不同的承包工程项目有不同的索赔人际关系,承包商把握之目的是要找到争取索赔成功的人际关键线路。弄清楚建设单位与政府、银行等关系。
三、是合同问题,即全面地的研究把握合同。一位资深的外国专家曾告诉笔作者,在国际承包工程承包项目中,"谁也没有把合同文件全搞懂。"潜在的道理很简单,只要你比你的对手更了解和懂得合同,办起事来就肯定可以占上风。索赔,博弈也,你的成功建立在对方的错误基础上是常有的事。
四、是索赔策划问题。一般的规律,工程施工进行到三分之一1/3左右,已经提出的、正在凸现的和可能出现的施工索赔问题就有了一个大概的轮廓。这时候的承包商应该已具备把握上述三个问题的基础,因此可以对项目的施工索赔进行全面策划。实际上这项工作越早进行对索赔越有好处,国际上知名的大承包商,许多都有专门的索赔师,其索赔谋略从投标阶段就开始了。相比之下,我国承包商在这方面还有管理差距,特别是国内承包工程。全面索赔策划应该对已经提出的、正在凸现的和可能出现的施工索赔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分类、排序、计算和汇总,结合项目的投资、人际和合同特点,制定明确的索赔目标,策划实现目标的策略和对策,解决进行具体施工索赔事项的指导思想问题。
五、是分段索赔
单项索赔:即使不能及时索赔下来,但索赔文件必须完整,有效。
总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尽量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交叉多、数量大,索赔单位通常吃亏;
六、是让步索赔
即使索赔有些项不成功,能否在付款条件上获得成功(滞留金换成保函形式、提前付款等等)
索赔时,对数量小,证据不太充分可以权衡这个索赔事件,以求进退自如。
七、是索赔谈判前的注意事项
1、组件索赔团队;
2、资料收集,强化基础工作;
3、集中整理工程相关亏损项目,如:工程单价、工作效率、施工成本、资源投入等,标明工程处于亏损状态,争取建设单位的理解与同情;
4、一切索赔都是建立在施工合同基础上的,其他文件均是作为支撑文件,必须详细熟悉合同;
八、是索赔谈判必须明确的事项
1、违约行为的明确
2、违约责任的明确
3、索赔金额及赔偿方式明确
4、索赔期限明确
由于承包商提出的每一项索赔,都需要工程师和业主的判定与审批,所以反复的谈判是不可避免的。谈判要有目的、原则和策略,而且必须事前做好充分准备,谈判时才能发挥好技巧。依笔作者之见,谈判前的沟勾通比谈判本身更为重要,因为,事前沟勾通越多信息就越多,信息越多就越便于分析确定不同的对策,谈判的目的才容易达到。事实上许多成功的谈判往往是在谈判桌下达成协议的。
9.2崔款策略
9.2.1电话催款
电话催款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请做好事前准备工作
对合同内容及合同执行情况熟记于心。准备一支笔和一本笔记本,可以随时记录谈话内容。
2.以专业的口吻应答
当你与客户交谈时,请你作好下列心理准备:记住!你是基于你工作上的原因与这个客户通电话,而不是造成他的不方便或是妨碍他的日常作息。同时,请以专业的语气与客户交谈,因为,客户将会以他对你在电话中的交谈技巧来对你及你的公司做出评价。
3.掌握整个谈话局面
请切记你打电话的目的,不要在谈话中迷失了你打电话的重点:将账款顺利回收。在你与客户谈话的过程中,请你让对方的谈话内容保持在正确的语调,也请注意不要让你的谈话对象离题太远,这样会让你事倍功半,无法让你顺利达到你想要的目的—回收账款。
4.请将你全部的注意力放在你的客户上
如果让客户感受到你对他有任何一点的忽略,都有可能被客户理解成为你对他所欠的帐款并不在乎,任何会让你分心的事情,都请在结束你与客户之间的谈话后,再去处理。
5.请勿发出模糊不清的声音
当你在与客户通电话时,请勿吃东西、抽烟、嚼口香糖或喝饮料,这除了是礼貌外,更严重影响你回收帐款的可能性。
6.请适时给予你谈话对象适当的回应
由于你的客户无法通过电话线看到你的表情,如果你无法给予他适当的回应,或你只是沉默以对,你的客户可能会认为你并不在乎有没有回收或是何时回收这笔帐款,有一些诸如:是的,我了解、好的、我很感谢你,如果你┉等的回应将会让你的客户清楚的知道你对于回收这笔帐款的决心。
7.请真心诚意的对待你的客户
请你如实的说出心中想表达的话语。通过电话的效果,如果你有任何不诚实或是不真诚,在电话中听起来都会显得特别明显。
8.请在结束对话时仍留给对方一个好印象
请你在挂断电话前,告诉你的客户:非常谢谢您在这件事情上给我们的协助 或 是 我真的很高兴我们能顺利解决这个问题对客户说这些话将会让你的客户感受到跟你及你的公司做生意,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
9.2.2催款具体策略(关键深刻理解)
9.2.2.1擒贼先擒王
9.2.2.2借刀杀人
9.2.2.3※欲擒故纵
扶危济困,欲擒故纵,才能商机无限,达到“双赢”
当债务人无力债时,若采取逼债等方式强制执行,无法取得好效果,即使追回部分债务款,因债务人无法恢复生产,其余债款也就无法追回,不妨帮助他在经营活动中走出困境,走上正轨,再让其还债不迟。此计要量力而行。
9.2.2.4以逸待劳
债权人只负责大局掌控、专心自己的业务
债权人采用“情、利、理”,通过律师、收账人员围绕债务人(家庭、朋友、领导、同事等)施压,逼其还款
9.2.2.5杀一儆百
9.2.2.6釜底抽薪
冻结银行存款、停止原料供应、联合其他债权人、阻止其他业务经营等
9.2.2.7围魏救赵:同釜底抽薪,控制债务方死穴
9.2.2.8隔岸观火
在催款前期,利用债务方内部矛盾,获取准确信息,把握好分寸,对破产清欠非常重要
9.2.2.9笑里藏刀
9.2.2.10瞒天过海
9.2.2.11浑水摸鱼:同隔岸观火
9.2.2.12关门捉贼
9.2.2.13抛砖引玉: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9.2.2.14:兵贵神速
9.2.2.15反客为主
通过兼并或合并掌握债务人企业的控制权(即控股),从而操纵债务
9.2.2.16攻心为上:心服口服归还债务
9.2.2.17李代桃僵:产权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注意手续的齐全,抵押物或第三方担保的有效性)
9.2.2.18一箭双雕:同欲擒故纵,共同努力,达到双赢
9.2.2.19避实就虚:债务明确、数量较小的做法,通过最终裁定权裁定
9.2.2.20死地求存:通过仲裁、法院等直接解决,同避实就虚,性质不一样而已
9.2.2.21居安思危
9.2.2.22借尸还魂:通过破产申请,得到优先偿还权
9.2.2.23围而奸之
9.2.2.24远交近攻
9.2.2.25两全其美:同一箭双雕
9.2.2.26有的放矢:通过函件、电话等简单方式进行催款,通常效果欠佳
9.2.2.27苦肉计
9.2.2.28美人计:同抛砖引玉(规避法律风险)
9.2.2.29反间计:同隔岸观火,但性质更恶劣
9.2.2.30走为上:等待时机,绝地反击
10、新疆工程索赔处理案例1
在这几年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常会遇到停工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由于当时合同签定不够严谨,双方未对停工损失进行约定,停工后双方未办理经济签证,进入司法程序后双方又对停工损失的计算达不成协议,因而给停工损失的计算带来一定的难度。下面就如何计算因非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谈谈看法。
一、临时停工损失的计算
临时停工多因地质条件变化、临时停水、停电、工程中的人为障碍等原因造成。此类停工一般都要办理经济签证,签证上要有具体的停工、复工时间及人员、机械数量,因而停工损失的计算比较简单。
人工停工费的计算,发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按停工期间的现场停工工人计算。
机械停工的计算,根据有关规定,其机械停置费按第一类费用中的(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机上人工四项费用之和,乘以实际停置台班数(每天只计一个台班)。
造价工程师在审核此类停工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停工,首先要审核引起停工的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是否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一致。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会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现场地质勘察报告,承包方也会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进行考察,并在投标书中声明。对承包方因为其对发包方提供资料的误解或对风险的预见不足造成的停工,即使有签证,造价工程师也应拒绝赔偿。只有现场地质条件确与发包方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出现的情况又是有经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这时才能对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停工造成的人工窝工、机械闲置进行补偿,但不计利润,并且对处理该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支付费用。
2.对于因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障碍物引起的停工,障碍物必须是施工图纸和发包方提供的资料中未进行说明的,且是承包方不能预见的,造价工程师才能对停工引起的人工窝工、机械闲置和处理费用予以确认。
二、长期停工的损失计算
长期停工常常是由于发包方因无力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这时,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在合同终止前已完工程的入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等进行赔偿。具体的停工损失计算如下:
1.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的计算
发包方对工程停工出具了有关人员、机械停置签证的,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按经济签证计算。双方未做停工退场签证的,造价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反报表等资料,确定停工时已施工的项目,根据施工内容数量确定需要的施工人数和机械设备的种类,机械数量可以从施工组织设计中查得。停工时间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中未对停工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的,目前对此类停工时间如何计算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有的承包方在索赔报告中指出,其施工机械在工地停工后,一直停放在工地上,其机械闲置费应从停工开始计至办理结算或起诉时间为止。造价工程师在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1999年12月建设部推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2.支付承包方根据约定已定购的材料、设备费用计算
对于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订货的材料、设备,承包方应负责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货物、解除定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进度款的利息
承包方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按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确认计算结果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延付进度款可按月计算复利,延付进度款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确认计算结果后第15天开始,算至办理结算形成结算报告的时间为止。
4.工程款利息
发包方、承包方在终止施工后办理了已完工程结算,则发包方应在28天内支付结算价款,若发包方拖延付款,双方也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方可向发包方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5.临时设施费补偿
由于终止合同的工程已完工程结算款中所包含的临时设施费,一般小于承包方的实际花费。因此,对工程完成比例不大的项目,临时设施费补偿,可通过清点现场承包方所建的临时设施的实际投入减去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求得。对于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承包方所投入的临时设施一般均已到位,这时临时设施补偿可通过以下算式进行计算。
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率×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或下浮比率-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临时设施费。
6.工程保险费的计算
承包商已将工程进行投保的,合同终止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支付自己已交纳的保险费与工程结算款中的保险费的差额。索赔金额=已交纳的保险费-已完工程结算中所含的保险费。
7.管理费的计算
从工程停工至承包方撤离工地,承包单位可向发包方要求在此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的计算可由
本工程直接费×现场管理费率÷合同工期×停工天数×折减系数。
工程直接费可按投标书中的直接费×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上浮(下浮)比率或直接费与工程含税造价的比例×工程(概)预算造价确定。停工天数的确定同上述人工机械停置时间的确定。工地停工后,承包方投入的管理费用相对正常施工时少,因此应乘一个折减系数,该系数可参照有些省、市的经验,按40%左右的比例计算。
8.看场费用
双方尚未办理工地交接手续前,承包方派人看管工地现场的,则参照同类人员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看场期间的看场费用。
三、对承、发包方的几点建议
根据近年来停工损失司法鉴定的经验,笔者认为在停工后,承、发包方应作好以下几点工作,以便于日后计算停工补偿。
1.停工之后,承包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方提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或得不到发包方的有关答复),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做好人员、机械的撤离工作,并作好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不要抱着我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我多长时间人员、机械的停置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
2.停工之后,发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时间长短作出明确判断,承包方不能自行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承包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一般为28天),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
3.停工期间,承、发双方都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能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还可进行公证,以有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11、新疆工程索赔处理案例2
停工损失计算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停工人工费的计算
1、停工待命期间窝工费=待命人员人数×待命人员工资
待命人员人数:即在业主正式下达停工令前,已停止施工的部位待命作业人员数量(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待命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2、留守工人费用=留守工人人数×留守人员工资
留守工人:指的是停工期间,为维护工程不遭受破坏及现场看守施工材料所必需留守的人员(注:需监理人员签认)
留守人员工资:建议采用当地造价信息上公布的人工市场价。
3、现场管理费:包括留守管理人员的工资、房租费、水电费、交通费、办公费等。计算方式可采用整个工程造价中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总工期,再乘停工时间,也可以采用分项计算法,即,留守管理人员工资=人数×工资标准,房租费、水电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计算,交通费和办公费估列等。
4、放假人员放假费用=放假人员人数×放假工资
放假人员人数需监理签认,放假工资建议采用人工市场价一定的比例(如60-70%)。
二、机械设备、材料费的计算
1、自有大型机械设备闲置费=∑各机械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台班费
闲置台班数量=闲置天数×闲置系数(闲置系数=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365天),机械年平均工作台班数有相关定额,也可以到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索要相关资料。
闲置台班费:一般《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有规定。
2、租赁设备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3、自有周转材料折旧费:可以按租赁制考虑,租赁单价参考当地造价信息相关数据,也可以按摊销费计算=(材料购进原值-材料报废后残值)÷材料预期使用时间×停工时间。
4、周转材料租赁费:按实际发生付款凭证或租赁合同单价计算。
三、工程维护费
1、临时设施的维护费:即便道、搅拌站等临时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
2、正式工程的维护费:如有些工程停工期间需持续抽水等费用。
四、财务费用
1、贷款利息:指由于业主计价欠拨款,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项目部贷款施工,因停工增加的贷款利息额。
2、保函手续增加费:指因停工造成工期延长,而增加的施工企业履约保函和民工工资保函费用(注:本费用为预估费用,停工如果不会造成实质性工期延长,则不计此项费用)。
项目部在计算停工损失时,应做到不重计、不漏计,计算相对合理,计算依据充分、完善,不任意夸大损失额度(各项费用中应含税)。
五、结束语工程中途停工损失的补偿问题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短期停工会造成人工、机械的闲置和经济损失,拖延工期。长期停工甚至影响到解除合同,停止施工。在处理停工问题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第二,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不要抱着停工多长时间,发包方就得补偿多长时间停工损失的思想而盲目等待,否则会出现补偿不了的损失(资阳未处理好)。第三,停工事件发生时,承、发包人都应实事求是的做好停工期间的相关记录,务必要及时做好相关签证,有利于索赔工作的处理。如何合理地确定中途停建工程补偿费用的计算问题,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停工、窝工补偿费中的各项应计费用及其计算方法进行更深入的细致的分析研究,做出较为合理的补偿,以免承、发包双方产生严重的工程经济纠纷。
为此,承包商必须不断地提高和具备先进的合同管理、尤其是索赔管理水平,其关键在于培养和造就一批自己的合同管理技术人员和专家,使他们具备:强烈的索赔意识,丰富的专业技术、合同、法律知识;出色的公关和运用外语工作能力。